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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山东邹城市做好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通知

2017-05-21 15:46:19 军队人才网 http://jzg.huatu.com/ 文章来源:中国邹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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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电〔2017〕3号),济宁市住建局、民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济建房字〔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退役士兵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各相关部门、镇、街道办事处要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及时将住房保障政策和相关申报审核程序告知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退役士兵家庭,确保这些家庭能够及时申请,及时得到保障。

  二、申报范围

  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退役士兵家庭。

  三、申报登记时间

  5月25日前,各有关部门、镇、街道办事处将符合我市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住房困难退役士兵家庭基本信息、收入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报至市民政局安置办,市民政局将《山东省收入水平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退役士兵统计表》转交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住房情况审核,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建立台账,作为实施住房保障的依据。

  四、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条件、材料、程序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街道辖区(所属村居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除外)户籍;各镇机关事业单位、兖矿集团具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在职工作人员;

  2.无私有住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20平方米以下;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标准(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的家庭;

  4.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5.申请家庭无机动车辆或有机动车辆且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下;

  6.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劳动关系稳定,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

  3.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未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标准(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的家庭;

  5.缴纳社会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半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6.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引进(招考)的经市委组织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的各类人才按照《邹城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邹住保办字〔2014〕3号)执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骨干企业统一上报的在职员工,工作未满八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引进和招录人员不受收入限制。

  精神或智力一、二、三级残疾人员不能作为申请人,只能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与监护人家庭共同申请。精神或智力四级残疾人员可作为申请人,但须有监护人提供同意其单独申请的证明,由社区出具其行为基本正常、有基本自理能力的证明。

  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员,作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均需监护人提供身份、户籍证明以及监护人做出“共同居住于保障性住房,并承担被监护人居住保障性住房的相应责任”承诺。

  (三)城市中等收入偏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邹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未婚的出具户籍证明,离异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证、判决书、调解书等,丧偶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配偶死亡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或在邹城城区内家庭成员有、无房证明(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5.有低保证的提供低保证明、个人承诺书;

  6.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表;

  7.家庭收入情况认定收入表;

  8.家庭成员车辆登记、工商注册资金、工资(退休金)、公积金或社保等有关证明。凡有车辆的家庭需要提供购车发票或车辆交易价格证明,不主动提交被查出的年内可不予受理;

  9.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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