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7 10:30:30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jdwz/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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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一、总则编
(一)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包括乘人之危)、欺诈、胁迫
二、物权编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
1.概念: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物权。
2.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三、合同编
1.无因管理: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四、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五、婚姻家庭编
(一)婚姻的效力
1.无效婚姻:(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达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可撤销的婚姻:(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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