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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军队文职笔试专业知识提前学:法学刑法学

2021-09-07 10:45:19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jdwz/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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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一、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分类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分类标准 ①不满14周岁 ②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①已满14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可以从轻、减轻。 ①16周岁以上; ②精神正常。
注意事项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调低到最低12周岁,并且附加条件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①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可以从减或免。 ③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2.单位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1.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2)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2.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三)犯罪客体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1)作为:不当为而为之,即积极的身体表现,如利用自己的四肢,利用物质性工具,利用动物实施,利用自然现象实施,利用他人实施。

(2)不作为:当为而不为,即消极的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2.危害结果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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