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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一、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分类 |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分类标准 | ①不满14周岁 ②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①已满14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可以从轻、减轻。 | ①16周岁以上; ②精神正常。 |
注意事项 |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调低到最低12周岁,并且附加条件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 ①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可以从减或免。 ③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
2.单位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1.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2)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2.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三)犯罪客体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1)作为:不当为而为之,即积极的身体表现,如利用自己的四肢,利用物质性工具,利用动物实施,利用自然现象实施,利用他人实施。
(2)不作为:当为而不为,即消极的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2.危害结果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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