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4 14:38:16 军队人才网 http://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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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收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一者,山东省可接收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山东的。
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山东的。
3.配偶随军后取得山东常住户口的。到济南、青岛两市市区安置的转业干部,其配偶随军后须取得两市市区常住户口满2年。
4.军队转业干部或配偶系独生子女,其父母在山东有常住户口的。
5.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在山东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6.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山东有常住户口的。
7.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山东的。
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山东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山东的。
9.未婚或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点是山东的且必须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10.自主择业,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奖励、平时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以及因战因公致残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山东的。
1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12.山东省经济建设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省直驻济南市区单位接受条件
1.符合进济南市区安置的条件;
2.未受过处分;
3.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进省直单位安置的计划和分配办法,择优选用。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半年内,发现有问题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回部队。
(三)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条件
1.随调配偶必须是军队转业干部的已婚配偶,属城镇户籍并经县及县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录用的用人单位职工。
2.随调配偶应与军队转业干部在同一省(市、自治区)工作(或军区驻地跨省、市、自治区但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批准随军,并在同一军区区域内工作的,也可随调)。
3.随调配偶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生产、工作;截止转业随调当年的3月31日,年龄在48周岁以下。
4.随调配偶应具备完整的档案材料,如:简历表(或职工登记表),近期体检表,转正、定级、政审材料,调资晋级表,劳动部门签发的招收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书等。
二、省直、中央驻济单位安置程序办法
省直部门(单位)继续实行由转业干部按考试考核总分数排序选择单位的安置办法,企业和中央驻济单位仍实行考试考核、接收单位与转业干部双方协商的安置办法;安置到党政机关的人数不低于省直(中央)驻济单位接收转业干部总数的25%。
考试范围: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时事政治,法律(宪法、行政法),公文写作与处理,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考试不指定教材,不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班。
赋分标准:军龄:每年0.5分。立功受奖:获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的计20分;获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的计10分;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计5分;获三等功的计1分。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计5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再加0.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分别计20、10、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分别计10、5、2分;获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前三位人员分别计5、2、1分。在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时立功可参照战时立功赋分。立功受奖分数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上一个奖励等次的分数,其中三等功最多计2次;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二、济南市安置程序及考试考核办法
(一)安置程序
考试考核安置工作按照3个阶段进行。
1、量化赋分。由部队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填报审核军转干部量化赋分表,部队转业部门和地方军转安置部门依照其档案记载进行复核。
2、组织笔试。凡是列入安置计划并符合到市直部门和市内4区安置条件的军转干部,统一组织参加考试。
3、选择去向。军转干部根据安置计划和考试考核成绩,分团职、营职、连排职和技术7、8、9级4个层次,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依次选择去向并张榜公布。分数相同的,按照职务、任职时间、入伍时间、立功赋分、学历、出生日期,依次确定选择先后顺序。选择公安部门的,应符合人民警察有关录用条件的要求。在部队服役期间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不能选择进入公务员队伍。未选择去向的,由军转安置部门在剩余计划内指令性安置。对选择到企业安置的,可以不参加考试考核。
(二)考试考核办法
1、量化赋分
量化赋分包括基本素质赋分、立功受奖赋分和惩戒赋分。赋分标准为:
基本素质赋分。军龄赋分:每年计1分。职务赋分:技术6级、技术7级(高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分别计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4分。文职干部和技术干部参照上述计分标准进行,其中技术7级(中职)、8级对应正团职,技术9级对应副团职,依次类推。学历赋分:参加国家认可的学历教育,取得博士学位计5分;硕士学位(含研究生学历)计4分;本科学历计3分;大专学历计2分;中专学历计1分。学历赋分只计最高一项。
立功受奖赋分。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的计30分;获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的计15分;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计5分;获三等功的计1分。立功分数可累计计算,每个奖励档次立功记分次数不得超过2次。在执行全国性重大任务、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时立功可参照战时立功赋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15分、10分、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5分、3分、2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3分、2分、1分。因同一原因获奖又被立功的,只按获奖或立功最高分值记分1次。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和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特别艰苦地区服役满3周年计2分,之后每增加一年加0.5分;任领导职务满3年的团职干部计3分;任领导职务满3年的营职干部计2分。
惩戒赋分。受留党察看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15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0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减8分;受党内或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5分;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减2分。
2、笔试
笔试内容。重点测试军转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考试范围: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时事政治,法律(宪法、行政法),公文写作与处理,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笔试不指定教材。
笔试办法。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时间180分钟,满分100分。
三、青岛市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服役年限(军龄)、职务级别、团职领导职务任职年限;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潜水、核专业工作年限;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由部队组织授予的奖励、给予的处分等项目。
一)基本素质赋分。包括军龄赋分、职务级别赋分、任职年限赋分。
年龄赋分:每年计2分(从入伍之日算起)。
职务赋分:排职20分,副连职22分,正连职24分,副营职26分,正营职28分,副团职30分,正团职32分,技术7级34分,技术6级36分(技术干部按对应的行政干部职务对待。如技术8级对应正团职,依次类推)。
团职领导干部任职年限赋分:团职领导干部(含相应文职行政干部)任现职务级别每满一年加1分。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特殊专业赋分。根据国人部发〔2006〕61号和国发〔1989〕14号文件的规定,对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潜水、核专业工作5年以内加1分,满5年不满10年加2分,10年以上加3分。以上项目不重复累加,只对各时间段合并年限后计分。
三)立功受奖、惩戒赋分。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的奖励、惩戒项目,只取一个分值最高奖励(惩戒)项目进行加(减)分。
一等功20分,二等功10分,三等功2分,嘉奖1分。
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取前3位,第一位10分,第二位5分,第三位3分;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取前2位,第一位4分,第二位2分;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取第1位,计2分。
受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扣2分,受行政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扣5分,受行政记过处分扣8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扣10分,受降职(级)或降衔处分扣15分,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扣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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