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暂无简介
(一) 符合下列条件者给予加分:
1、荣立二等功加10分,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二等功每次加2分;荣立三等功加5分,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三等功每次加1分;既立二等功又立三等功的,则按二等功确定首次分,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二等功每次加2分,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三等功每次加1分。
立功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立功加分不含集体立功。
2、转业前在舰艇上或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工作,每工作1年加1分,最高不超过10份。
(二) 有以下情况者予以扣分
受降职(含降级、降衔)或以上处分扣10分,记大过或留党察看处分扣8分,记过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扣6分,严重警告(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扣4分,警告(含党内警告)处分扣2分。一次错误受党内外两种处分不重复计算,按最高处分等级计算扣分。
以上扣分总计不超过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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