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17 17:30:41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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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种行为实施后,不适用我国刑法?()
A. 中国公民甲在日本故意杀人B. 某省教育厅厅长在美国收受他人财物
C. 某军人在国外泄漏国家军事秘密D. 某中国公民在美国盗窃300美金
2.我国刑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是指()。
A. 受害人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
B. 犯罪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
C. 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D. 受害人与犯罪人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
3.赵某潜入钱某家中欲杀钱某,不料钱某不在家,于是顺手拿走钱某价值3000余元的两只手表。赵某的行为()。
A. 构成故意杀人罪B. 构成盗窃罪
C. 构成抢劫罪D. 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4.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下列哪个罪负刑事责任?()
A. 盗窃罪B. 制造毒品罪C. 投放危险物质罪D. 破坏交通工具罪
5.甲盗窃同事乙的信用卡后,良心发现,在乙发觉前又放回原处,甲的行为是()。
A. 犯罪中止B. 犯罪未遂C. 犯罪既遂D. 不负刑事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A. 犯罪预备地在我国,但犯罪行为实施地及结果地均不在我国
B. 行为地和结果地都在我国
C. 行为地不在我国,但结果地在我国
D. 行为地和结果地都不在我国
2.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危害行为?()
A. 人在睡梦中的举动B. 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C. 人在身体完全受到强制下的行为D. 人在精神受到一定强制时实施的行为
3.下列情况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有()。
A. 事先防卫B. 防卫挑拨
C. 假想防卫D. 对精神病人的伤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4.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A. 调查被害人的行踪B. 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
C. 明确的犯意表示D. 积极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5.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是()。
A. 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
B. 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C. 必须有共同的犯意
D. 必须有共同的故意
三、判断题
1.作为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担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主刑的特点是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3.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停止了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4.惩罚是刑罚的基本特征,但对于犯罪分子来说,适用刑罚并不在于或不仅在于惩罚,而为了教育他们。()
5.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四、案例分析题
甲某故意将自己的摩托车放在马路中央,进入手机店假装购买手机,挑选了一款最高档的手机拿在手中,假装仔细察看。待过往汽车被其骑来的摩托车拦住去路时,他假称去移开挡路的摩托车,但并没有将手机交回,随后趁店员不备骑车逃跑。但因慌不择路,在逃离时撞倒行人两人和一辆摩托车,致使两名行人当场死亡,摩托车严重受损。
问题:(1)甲某的犯罪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2)对甲某的犯罪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D【解析】《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D项属于盗窃数额较大的情形,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予追究。
2.C【解析】《刑法》第6条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3.D【解析】本案中,赵某欲杀钱某,由于其不在家这一客观原因而未能实施,故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处于预备状态。同时,赵某顺手牵羊拿走了价值3000余元的手表,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由于两者之间,既无性质上的相通性,亦无牵连关系,而是独立的两个不同行为,故应构成两个罪,实行并罚。
4.C【解析】《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5.C【解析】犯罪行为完全具备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则构成犯罪既遂。本题中甲把信用卡放回原处的行为发生在犯罪过程结束后,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犯罪过程已经完结,成立犯罪既遂。犯罪既遂,当然要负刑事责任。因此,应当选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解析】犯罪行为包括犯罪预备与实施行为,根据《刑法》第6条关于属地管辖权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ABC都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2.ABC【解析】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是行为人在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睡梦中或精神错乱下的举动、身体受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都是欠缺有意性的行为,因此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3.ABC【解析】A对,事先防卫,是指对于只是流露侵害意图,或者处于犯罪预备状态,尚未构成直接面临的威胁的行为进行先行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B对,防卫挑拨,是指故意挑逗、引诱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于对方的行为。C对,假想防卫,是指一个人由于想像和推测,在认识上产生了错误,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认为存在,因而错误地实行防卫,造成他人无辜的损害,不属于正当防卫。D错,因为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对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行为。
4.AD【解析】AD对,属于犯罪预备中的制造犯罪条件。B错,因为犯罪预备,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状态,如果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则已进入犯罪实行阶段。C错,因为犯意表示仅仅是一种犯罪意思的流露,虽然有错误,但没有也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不具有犯罪构成的内容,不是犯罪行为;而犯罪预备,则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准备条件,对社会有实际的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犯罪行为。
5.ABD【解析】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是: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在共同实施以特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结果犯时,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三、判断题
1.√【解析】略
2.×【解析】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3.×【解析】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停止了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4.√【解析】略
5.×【解析】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四、案例分析题
(1)甲某的犯罪行为构成数罪,分别是抢夺罪和交通肇事罪。
(2)应对甲某的行为按抢夺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理由是:
①抢夺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本题中甲某故意将摩托车放在马路中央,为脱离现场制造机会,其谎称移动摩托车而将手机带出手机店并不意味着销售员自愿将手机交付给甲某由其处分,所以不符合诈骗罪要求,甲某当着销售员的面,公然取走手机驾车逃离,构成抢夺罪。②本案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某在逃离现场时,慌不择路,撞倒行人和车辆,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由于其对危害结果不抱有故意的态度,主观上也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而应构成交通肇事罪。③该行为与前述抢夺行为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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