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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3)

2016-11-18 10:04:26 军队人才网 http://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大学生入警网

  【导读】华图部队考试频道同步大学生入警网发布: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3),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加入各地微信交流群,更多相关考试内容请登录【军转干】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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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职级待遇

  第二十八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入伍手续在培训合格后办理,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批。入伍时间从报到当年的6月30日算起,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下达任职授衔命令。职级待遇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队工资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1993]后联字第4号)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在首次评授警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入部队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 入伍满2年、现实表现好、志愿长期在部队工作的大学生干部,鼓励和支持其继续学习深造。入伍前已考取研究生且保留入学资格的,可在保留资格的有效期内安排返校学习。

  第三十一条 公安现役部队(除院校、医院等)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一律安排到基层一线岗位任职,在基层一线岗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年。除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经组织安排外,个人在5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第八章  筛选淘汰

  第三十二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

  (一)复审复查淘汰。接收对象应按接收协议规定的时间报到。公安部政治部将会同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对接收对象学历学位、身体条件、档案材料、考试成绩等进行复审复查,对不合格者由接收单位退回原学校。复审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  8月进行。

  (二)岗前培训淘汰。有关单位要对接收对象在入警培训、岗位任职培训和当兵锻炼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部队工作的,予以淘汰。

  淘汰处理办法,执行《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下达首次任职命令前,无特殊理由本人强烈要求退出现役的,由接收单位按规定收回培训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后,经公安部政治部批准,撤销入伍手续,退回原籍或毕业高校。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必须严格落实接收工作责任制。接收工作人员必须思想过硬、作风正派、业务熟练,要用高素质的人选素质高的学生。每个环节出现问题,既要追究具体承办人的责任,也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做到谁考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主管领导负全责。

  第三十五条 负责接收工作的各级人员有下列情形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条款处理:工作粗疏、考察失真以及组织指导不力、审查把关不严、严重影响接收质量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审查把关、随意降低标准条件的;接收工作中有不廉洁行为的。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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