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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

2016-12-22 09:50:00 军队人才网 http://jzg.huatu.com/jdwz/ 文章来源:军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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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招聘指标

  (九)聘用单位招聘文职人员,应当按照编配相符的原则,实行指标控制。聘用单位在招聘工作前,应当根据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缺额和工作需要,逐级申请招聘指标,由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审核并下达文职人员招聘指标批准书,明确招聘岗位及其等级、数量和招聘地区等。

  (十)申请和审核招聘指标,应当合理确定文职人员的来源和招聘地区,以招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本地人才,本地人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以招聘外地人才。

  (十一)聘用单位可以凭招聘指标批准书、单位介绍信和承办人员身份证件,到招聘地区发布招聘信息,办理招聘文职人员事宜。当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军队单位招聘文职人员工作,应当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四、招聘程序和续聘

  (十二)公布招聘信息。聘用单位在符合军队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如实公布招聘岗位、数量、聘用条件、工作地点、工资待遇、需要应聘人员提供的有关证件和材料等信息。

  (十三)进行条件初审。按照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提交的能够证明本人身份、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家庭情况、工作经历、就业状况、人事关系、档案及户口、居住地等证件或者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初审结果通知应聘人员。

  (十四)组织业务知识和能力测试。对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视情采取面试、笔试、上机考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考查其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或者技能。其中,对应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当组织有同行专家参加的答辩、评审;对应聘二级职员岗位的,应当组织有业务部门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的答辩。

  面试时,聘用单位应当如实向应聘人员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双方的聘用关系即行终止等情况。

  (十五)组织政审和体检。对测试合格的应聘人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照军队接收地方大学生的政审规定、其他人员参照征兵的政审条件和有关办法执行。聘用单位应当派人或者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与应聘对象就读学校、档案所在机构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联系,对其政治情况进行审查。

  聘用单位组织应聘人员在军队医疗单位进行体检,费用由聘用单位承担。

  (十六)提出初选人员名单。根据测试、政审和体检等结果,在综合衡量的基础上,提出初选人员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相关情况。

  (十七)上报审批。根据公示结果,聘用单位政治机关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提出聘用意见,报同级党委研究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以政治机关的名义下发聘用通知,明确聘用对象、岗位和聘用期限。

  (十八)建立聘用关系。由聘用单位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与被批准的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十九)招聘工作一般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上级机关按照聘用单位所属系统或者所驻地域统一组织实施。

  对经保密机构审定为涉密且不宜公开招聘的文职人员岗位,聘用单位应当在保密的前提下,以适当方式进行招聘。

  (二十)文职人员的续聘。对聘用合同期满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可以根据其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及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续聘。其中,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可以直接续聘;其他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与应聘该岗位的人员公平竞聘,统一衡量,同等条件下优先续聘。

  文职人员续聘按照聘用权限审批。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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