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2 14:20:06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华图部队考试频道同步华图教育发布:2022年黑龙江军转干笔试考点复习之单选时事练习,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加入各地微信交流群,更多相关考试内容请登录【试题资料】进行查看。
5.2021年8月19日6时32分,我国在太原卫星发射中心用长征四号乙运载火箭,成功将天绘二号02组卫星发射升空,卫星顺利进入预定轨道,发射任务获得圆满成功。长征系列运载火箭作为中国自行研制的航天运载工具首次发射的卫星是( )
A.“东方红一号”
B.“风云一号”
C.“虹云一号”
D.“神舟一号”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时事热点。长征系列运载火箭是中国自行研制的航天运载工具。长征运载火箭起步于20世纪60年代,1970年4月24日“长征一号”运载火箭首次发射“东方红一号”卫星成功。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6.电子驾驶证具有统一性、实时性、安全性的特点。自2021年6月1日驾驶证电子化试点以来,已有195万余名群众申领了电子驾驶证。公安部将在前期试点基础上,于2021年下半年再选择部分地方扩大试点,( )年全面推行,让更多群众、企业享受到便利实惠。
A.2022
B.2023
C.2025
D.2026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时事热点。电子驾驶证具有统一性、实时性、安全性的特点。自2021年6月1日驾驶证电子化试点以来,已有195万余名群众申领了电子驾驶证。公安部将在前期试点基础上,于2021年下半年再选择部分地方扩大试点,2022年全面推行,让更多群众、企业享受到便利实惠。驾驶人可登录“交管12123”APP个人账号领取,电子驾驶证式样全国统一,与纸质驾驶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7.张某于2011年下落不明,2015年经其妻余某申请后法院宣告张某死亡。2016年,余某和李某再婚。2017年张某出现,法院撤销张某的死亡宣告。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余某与李某、张某的婚姻关系均解除
B.余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不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恢复
C.余某与李某、张某的婚姻关系均存续,因而余某犯重婚罪
D.余某需向婚姻登记机构提交书面声明后才能确定与何人存续婚姻关系
【答案】B
【三级知识点】法律-民法-民事主体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主体知识。
第二步,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题干中张某被宣告死亡且配偶余某已再婚,因此余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不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恢复。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A项: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一条,余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正当,不会被解除,且余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不会恢复。A项错误。
C项:依据《民法典》第五十一条,随着张某被宣告死亡,且余某再婚,故余某与张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消灭,法律保护新的婚姻关系,故余某与李某之间的婚姻不属于重婚。C项错误。
D项: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一条,余某属于再婚,不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余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依法存续。D项错误。
8.一年半之前孙某病危时曾当着2个儿子和4位医护人员的面说:“我死后家里的一切财产都留给老大”,后经抢救治疗,孙某病愈出院。一年半以后,孙某旧病复发死亡。孙某大儿子把孙某的全部遗产据为己有,理由是一年半前孙某病危时立了口头遗嘱。孙某的口头遗嘱:
A.有效
B.无效
C.由大儿子告知其他亲属后有效
D.经医护人员证明后有效
【答案】B
【三级知识点】法律-民法-继承法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继承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第五款,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孙某立口头遗嘱的时候是病危的情形下,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所立口头遗嘱有效,但是,孙某病愈出院属于危急情况解除,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则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口头遗嘱生效要件:(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见证人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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