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2 14:21:02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华图部队考试频道同步华图教育发布:2022年黑龙江军转干笔试考点复习之单选法律题答案,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加入各地微信交流群,更多相关考试内容请登录【备考】进行查看。
1.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下列选项中,不一定具有中国国籍的是( )。
A.甲,母亲为中国公民,其出生在中国
B.乙,父母双方都为中国公民,其出生在外国
C.丙,父母无国籍,但定居在中国,其出生在中国
D.丁,父母国籍不明,但定居在中国,其出生在中国
【答案】B
【三级知识点】法律-宪法-其他(宪法)
【解析】本题属于其他(宪法)题目。
A项,《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故正确,排除;
B项,《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故错误,当选;
C、D项,《国籍法》第六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故正确,排除。
因此,选择B选项。
2.因欠下大量赌债无力偿还,四川男子谭某以租房看房的名义骗女房东见面,抢劫女房东财物并将女房东强奸,之后用刀将女房东刺死。四川省高院二审以谭某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决定合并对其执行死刑。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对谭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B.对谭某执行死刑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对谭某执行死刑应当公布,并应示众
D.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答案】C
【三级知识点】法律-刑法-刑罚及其具体运用
【解析】本题属于刑罚及其具体运用题目。
A项,《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故正确,排除;
B项,《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故正确,排除;
C、D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故C错误,当选;D正确,排除。
因此,选择C选项。
3.小李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监狱执行刑期五年,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决定对他假释。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对小李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B.小李的假释考验期限为三年
C.假释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小李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等权利
D.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对小李实行社区矫正
【答案】C
【三级知识点】法律-刑法-刑罚及其具体运用
【解析】本题属于刑罚及其具体运用题目。
A项,《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故正确,排除;
B项,《刑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小李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监狱执行刑期五年,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是三年,因此他的假释考验期限为三年。故正确,排除;
C项,《刑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可见,假释期间,犯罪分子的言论、出版自由等权利不需要执行机关批准。故错误,当选;
D项,《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撤销假释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故正确,排除。
因此,选择C选项。
4.甲公司因购销纠纷将乙公司诉至法庭,在审理过程中,甲乙公司的代理律师都出具了购销合同、账单、通讯记录等文本,则这些文本在诉讼过程中为:
A.书证
B.物证
C.证人证言
D.答辩状
【答案】A
【三级知识点】法律-其他法律-民事诉讼法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知识。
第二步,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会计凭证、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审理过程中甲乙公司提供的文本,符合书证的定义。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
B项: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购销合同、账单、通讯记录等文本不属于物证,排除。
C项: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据的一种。一般以口头形式表达,由询问人员制作成笔录,必要时,也可以允许证人亲笔书写证言,一般应当是证人亲自看到或听到的情况,也可以是别人看到听到而转告他知道的事实,购销合同、账单、通讯记录等文本不属于证人证言,排除。
D项: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购销合同、账单、通讯记录等文本不属于答辩状,排除。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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