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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公布!

2024-01-04 14:08:47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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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十七号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经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

(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征兵准备

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审定新兵

第四章 交接运输和接收退回新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征兵工作。战时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第四条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自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征集。

军人及其家庭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军人及其家属按照规定享受优待。

第五条省、市、县各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以下日常工作:

(一)宣传、实施有关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征兵的具体计划、工作安排、任务分配、保障方案和保证新兵质量的措施;

(三)掌握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进展情况;

(四)组织实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定新兵、交接运输和接收退回新兵工作;

(五)协助部队管理接(领)兵人员;

(六)开展征兵工作总结和统计工作;

(七)接待和处理征兵中的来信来访;

(八)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征兵工作站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第七条实行征兵工作责任制。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兵役机关会同宣传部门制定征兵宣传计划,组织开展征兵宣传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其主管的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征兵宣传和普通高等学校兵员预征预储,组织应征公民学历学业审查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应征公民政治考核和政治原因退兵的核查工作;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抽查复查,配合兵役机关做好身体原因退兵协调处置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征兵工作所需经费;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开展征兵宣传和兵员预征预储等有关工作;

(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新兵运输,并协助做好新兵运输途中的安全工作;

(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优抚安置和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协助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转保障,以及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扶持工作;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国有企业做好招录、接收退役士兵有关工作;

(十)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征兵工作。

第八条本省每年征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科学分配征兵任务,下达本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建立征兵任务统筹机制,依法优先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征集。

第九条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将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经费开支范围、管理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兵役机关与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征兵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商应当开展公益性征兵宣传。

第十三条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按照规定将征兵工作情况作为双拥模范城(县)评选、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二章征兵准备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一月份应当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教育、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和有关学校应当协助兵役机关组织开展公民兵役登记工作。

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对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在公民兵役登记信息中注明,并出具兵役登记凭证。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教育、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已进行初次兵役登记的公民,可以自行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应征公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应征,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应征公民为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应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状况、病史和文化程度等信息进行初步核查。

应征公民根据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站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站选定初步核查、初步体检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站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应当保持与所在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站的联系,并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应征。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便利。

(编辑:zhaoya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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