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30 11:41:47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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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符合享受奖励工资的人员 ,当年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其奖励工资为本人1个月的工资收入;当年工作时间半年以下的,其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一半。
按照上述标准,在年终发放奖励工资的人员,以本人当年12月份的工资收入为基数计发;在其他时间发放奖励工资的人员,以下达命令、通知当月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计发。
计发奖励工资的工资收入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和地区津贴。其中,基本工资,军官和文职干部包括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
政策依据:根据原总参、总政、总后(2001)参务字第192号、政干字第464号、后财字第620号通知,2006年6月总后工资工作会议关于工资制度调整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军后(2016)603号通知整理。
一、转业复员干部奖励工资的由来
2001年11月25日,根据中央军委批准的《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工资和义务兵津贴标准及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等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原三总部制定下发了《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奖励工资制度实施办法》(【2001】参务字第192号、政干字第464号、后财字第620号)。这个就是转业复员干部奖励工资制度的开端,从2001年起执行。
二、转业复员干部奖励工资的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明确的考核等次、标准条件,从政治思想、能力素质、工作实绩和作风纪律等方面,对干部和士官分别进行考核评议,评定称职以上或不称职等次,作为发放奖励工资的依据。其中:
(一)经考核评定为称职以上的“当年批准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干部和士官”可以享受奖励工资。
(二)经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干部和士官和“上一年度及其以前批准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干部和士官”、“刑满、劳教释放或犯有错误不宜转业而作复员安置的干部和改按义务兵退役的士官”不享受奖励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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