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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在军地之间怎么转接?

2021-01-12 13:11:47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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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介绍信》(见附件一),按照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范围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

(一)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有关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到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

(二)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本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补足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到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

(三)已经参加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到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

(四)凡涉及未就业随军随队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确定,由地方过去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本人档案和相关原始材料负责审核认定。

(五)未就业随军配偶人事档案可以参照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减半收费或免费存放在其户籍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镇劳动保障所。

(六)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依据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及时续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妥善保管转入的养老保险转移凭证和个人账户档案等资料。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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