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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相关待遇有什么规定?

2021-02-28 19:41:25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华图部队考试频道同步华图教育发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相关待遇有什么规定?,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加入各地微信交流群,更多相关考试内容请登录【军转干】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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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不含单处加刑)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被判处管制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管制和缓刑执行期间,按本人退役金中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2001年至2005年转业人员)、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转业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退役金(不含津贴补贴项目)的数额之和发给生活费。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除以上情形外,其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为确保执行该项规定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对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不含3年),按照降低一职处理;对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5年以下(不含5年),按照降低两职处理。对降低职务等级的,档次降到相应职务等级的同一档次;如果降低后的职务等级无同一档次的,则按照“就近”原则进行调整。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由省级军转部门办理,并报国务院军转办备案。

(3)关于刑期的规定,以终审宣判刑期为准,不以实际执行刑期为标准执行。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发现漏罪等被加刑的,按照最终宣判的刑期为准。

(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刑事处罚期间,停止退役金年定期增资和退役金调整。服刑结束后,继续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的,从刑满释放当年开始进行年定期增资并执行统一调整后降低一至两职的同职级人员的退役金标准,服刑期间调整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发。

(5)刑事处罚结束以主刑刑满释放通知书或者宣告执行完毕文书的时间为准。

(6)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刑事处罚后,符合继续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的,服刑结束后将档案转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管理;不符合继续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的,不再接收其档案,按刑事处罚人员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转出的,应当办理转接手续,建立存档材料。

(7)关于事后发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刑事处罚的退役金处理问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年审时应主动报告个人情况,包括受刑事处罚的情况;各级自主择业管理服务部门应及时了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刑事处罚情况。发现正在受刑事处罚或者受刑事处罚已执行完毕未报告的,根据有关规定和判决情况,追回应停发的退役金。

(8)关于受刑事处罚人员待遇处理的程序问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因受刑事处罚作出相应待遇处理的,安置地军转部门应及时报省级军转部门同意,并报国务院军转办备案。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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