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4 09:37:05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华图部队考试频道同步华图教育发布:军转干部档案材料的整理与审核,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加入各地微信交流群,更多相关考试内容请登录【军转干】进行查看。
(一)干部《自传》的撰写和审核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档案管理规定》,副团职(技术9级)以上干部要撰写自传,经政治机关审核后,装入干部本人档案。正团职干部和团级单位副团职干部由军级政治机关审核,其他干部由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审核时遇到涉密问题,要让干部重新撰写,删除有关涉密内容。
(二)入伍、入学、任干材料的整理和审核
不同年度、不同来源类别的生长干部,入伍、入学和任干材料不尽相同,整理审查这些材料,要注意各个时期的材料样式特点和要求,查看是否真实、齐全、规范。
1.士兵入伍、入学、任干材料
(1)士兵入伍材料。1980年至1990年,使用《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1990年3月以后入伍的,使用《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入伍审查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1991年12月以后入伍的,使用《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入伍审查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此表由总参谋部军务部统一编号、印制,套印“总参谋部军务部接收新兵专用章”,分男、女士兵两种样式,从1991年12月1日起使用,1995年12月进行了修改,并于当年12月1日启用)。
特招入伍的文体专业士兵,应有特招入伍士兵审批表,并经当地人武部门或征兵办公室同意,大军区级政治部审查批准。
(2)士兵考生入学材料。由战士考入军事院校,毕业后任干的,应有《学员苗子登记表》、《军事科目考核成绩登记表》、《士兵考生登记表》(加盖大区级招生办招生专用章)等。其中,1989年至1991年,使用《士兵考生登记表》或《战士考生登记表》;1992年起,使用对开4页的新版《士兵考生登记表》,同时启用《士兵考生入学批准书》,该年度《批准书》未加盖总政治部印章,编码为6位数;从1993年起,《批准书》编码改为7位数,分“面向全军院校”和“面向大军区级单位院校”两种,并且在2006年以前,男、女表分用;2007年起采用二维条型码存储士兵考生姓名、性别、录取院校、专业等信息;2010年改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入学批准书》。
(3)优秀士兵任干材料。1997年以前,由士兵直接提干的,各单位一般根据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批复,按照任免权限直接授衔、任干。1997年总政干部部〔1997〕政干发第11号文件,对士兵提干工作进行了规范,并下发了《优秀士兵提干审批报告表》样表,于当年起开始使用(部分省市要求,1997年以前优秀士兵提干的,也要补充该表。因此,档案中没有此表的,整理档案时应与其他需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盖章的材料一并办理)。
2001年起,优秀士兵提干改由必须经军队院校培养,成绩合格毕业以后再任干。其中,2001年至2007年使用《优秀士兵提干对象入学批准书》、《优秀士兵提干对象入军队院校学习审批报告表》;2008年起启用《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入学批准书》。《学籍登记表》等其他材料同战士学员一致。
优秀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的,2006年起启用《优秀大学生士兵提干对象入学批准书》,2011年起,使用《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批准书》。
2.青年学员入伍、任干材料
1993年以前考入军队院校的青年学员,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院校学员参军登记表》;1994年9月以后考入军队院校的青年学员,启用《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批准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院校学员参军登记表》。《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批准书》应加盖录取院校招生专用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高招录取专用章和录取院校复查、复试招生专用章;《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院校学员参军登记表》应加盖录取院校章或院校政治部章。《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批准书》是一张对开的大表,首页为《批准书》,末页为《毕业学员定职定级审批报告表》,中间依次是《参军登记表》、《学籍管理表》及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在校学习期间的各种材料(2011年以后,《批准书》和《定职定级审批报告表》改为单独的两页),装订时应注意正确排序。
2005年起,军队院校开始招收无军籍学员(军地双向选择生),使用《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批准书》,在首页左上方标有“无军籍学员”字样,毕业以后参军的学员,应有《无军籍学员参军登记表》和《无军籍学员毕业生入伍资格审查表》。
2007年起,《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批准书》开始采用二维条型码存储考生姓名、性别、录取院校、专业信息等,增加了16位的入学批准书编号;2010年起,启用新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院校招收学员入学批准书》。
3.接收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入伍、任干材料
1998年以前,部队接收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入伍,审批报告表没有统一的格式,由各单位自行制作。1999年至2003年,使用《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审批报告表》,该表由军师级单位呈报,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批准;2002年,新增总部统一制发的《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批准书》,与《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审批报告表》同时使用;2004年启用新版《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审批报告表》,与《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批准书》同时使用。2010年以后,《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批准书》字体颜色由黑色改为红色。
2002年,原第二炮兵部队开始接收第一批国防毕业生,国防生干部档案中应有《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登记表》,其入伍材料与同时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材料相同。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考取军队院校、科研机构研究生入伍的,2005年启用《军队招收地方人员攻读研究生入学批准书》。2008年起,该表增加了储存姓名、性别等重要信息的条型码;2009年起,开始启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院校招收学员入学批准书》。
4.军队干部子女入学、任干材料
1992年以前,原第二炮兵部队干部子女报考军队院校的,使用《干部子女考生登记表》。自1992年起,使用《干部子女考生入学批准书》,同时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院校学员参军登记表》。1994年起,《干部子女考生入学批准书》分男表和女表,1997年起,开始使用新的《干部子女考生入学批准书》。
5.特招地方专业技术人员入伍、任干材料
1995年9月以前,使用《专业文艺人员入伍登记表》,没有此表的,依据干部地方工作材料和首次任职定级报告表认定。1995年10月至2013年2月期间特招入伍的,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特招专业技术人员入伍登记表》。2013年3月以后特招入伍的,使用新版《军队特招地方专业技术人员入伍登记表》,并增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特招地方专业技术人员入伍批准书》。
(三)关于学历材料的整理和审核
1.军队院校毕业生学历材料
1996年以前入学的军队院校毕业生,使用《军校学员考核登记表》或《学员考核手册》(加盖院校章或院校政治部章);根据总参〔1996〕参训字第176号文件,1996年秋季以后入学的军队院校学员,除使用《军校学员考核登记表》外,还统一启用了《军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该表含有成绩单,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以往审档中发现,原第二炮兵所属院校毕业的学员,《军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从1998年入学的学员起开始使用)。
2.地方大学生干部学历材料
地方大学生干部学历材料应有加盖院校或学生处公章的学籍管理表、成绩单和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以及教委签发的派遣证等。
3.继续教育学历材料
通过参加自考、函授等提升学历的,要有学籍管理表(内有成绩单,教务处、学生处和学校公章齐全)、毕业生登记表、学历证明等。
档案中干部学历、学位记载前后不一,存在疑问,需要进行认证的,应由干部所在单位政治机关,采取网络查证方式,在国务院、教育部学历学位主管部门官网进行认证,无法进行网络认证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政治机关,采取函调方式,向总参军训部学历学位管理部门或者干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教学科研单位进行查证,并将查证结论和有关材料装入干部档案。
(四)关于确认干部身份材料的整理和审核
根据总政《关于干部档案审核清理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试行)》(政干[2015]190号)和《对干部工作大检查中各单位反映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政干[2015]147号)文件精神,干部档案中入学(入伍、提干)等材料不全、涂改或存有疑问的,主要按以下原则和方法把握处理:
1.干部档案中有入学(入伍、提干)批准书(含总政干部部批注)且符合相关规定,但缺少其他相关档案材料的,干部身份可予认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补办所缺材料;确实无法补办的,应由干部所在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材料。
2.档案中缺少入学(入伍、提干)批准书,但是有入学(入伍、提干)批准书存根、招生部门年度录取名册、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入伍批复等原始佐证材料的,需要有总政干部部审核下达的批注。
3.档案中缺少入学(入伍、提干)批准书,且没有相关原始佐证材料,属总部计划外入学(入伍、提干)的,应按有关规定作干部复员处理。
4.入学(入伍、提干)批准书等档案材料中,姓名等识别身份唯一性信息涂改的,涂改处应加盖全军招生办公室印章。全军统一打印入学(入伍、提干)批准书之前,涉及批准书其他信息涂改的,不影响干部身份认定;之后涂改的,应有总政干部部的相关批注。
5.全军统一打印入学(入伍、提干)批准书之前,涉及批准书年份、生源类别、性别信息与干部实际情况不符的,不影响干部身份认定;之后出现上述情况的,应有总政干部部的相关批注。
6.2005年以前军校招收青年学生批准书未加盖省级招生办印章,入学批准书无院校复查复试意见和印章,以及档案中其他非关键要素缺失的,不影响干部身份认定。
7.档案中有些材料因体制编制调整、年代久远等原因,无法盖章完善手续的,应由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写出书面说明或出具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和机构审核认定后归入干部档案。
(五)授衔、任职,晋职(调级)、晋衔等材料的整理和审核
1.关于首次任职和授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规定,军队干部首次授衔,少尉至上尉由军级单位授予,少校由大军区级单位授予。首次任职由有任免权的单位研究确定。2010年6月以前,如果任职和授衔的权限在同一单位,使用《军官任免、晋衔报告表》,同时抄写任职和授衔命令;如果任职和授衔的权限不在同一单位,任职使用《军官任免、晋衔报告表》,授衔使用《评定授予军官军衔报告表》。2010年7月起,总政干部部要求统一规范使用带有二维认证条码的《军队干部首次任职、授衔(定级)报告表》。
2.关于晋职(级)、晋衔。干部从首次任职、授衔、定级,到之后的任免、晋职(级)、晋衔,材料表格应当齐全,内容及审批手续要完整、准确、规范,呈报单位栏和审批结果栏应加盖相应的呈报单位党委章和审批机关的干部部门印章。任职、授衔表格要连续完整(即上次任职与下次任职逻辑关系合理连续,职务、军衔或文职级别、技术等级、工资档次要连贯准确)。行政职务与技术职务互改的,军衔种类应相应改变。如副营长改任助工(技术11级),军衔也应由上尉改为专业技术上尉。
士兵提干、学员定职定位时确定的职务工资档次以及职务、级别、技术等级调整时相应的工资档次调整,要在任免表中体现出来,并与工资登记中记载相一致。
3.关于文职干部任免和文职级别晋升。1988年4月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后,由现役军官改为文职干部或批准入伍的文职干部,任免、晋升职务等级和确定、晋升文职级别,使用《文职干部任免报告表》;1994年3月以后,使用《文职干部任免、晋升报告表》;2012年1月起,使用《文职干部任免报告表》(A4型纸)。
4.关于专业技术干部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职务任免。
专业技术干部的(职称)资格评定,1986年以前,使用《技术职称和技术等级呈报表》;1986年至1989年,使用《军队专业技术干部专业技术职务任免报告表》;1989年11月以后,使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单页双面),1999年7月1日以后使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专业技术职务任免,首次确定技术职称、等级和之后调整技术等级的,1986年以前,使用《技术职称和技术等级呈报表》,1987年之后使用《干部任免表》;1987年至1990年,使用《调整技术等级呈报表》;1990年以后,使用《军官任免、晋衔报告表》、《文职干部任免、晋级报告表》;2012年1月起改为《文职干部任免报告表》。
对于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初职、研究生毕业取得博士学位任中职,以及特招入伍人员已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应当有地方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的,可以不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直接任命专业技术职务,无需核查补办其专业技术资格相关材料。
(六)对干部出生时间材料的整理和审核
档案中干部的出生时间应前后一致,以档案原始材料明确记载的时间为准。不一致或有更改的,要按照原总政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予以认定,以组织认定的时间,即《干部档案审核清理情况确认备考表》中记载的审批机关认定意见为准。
档案原始材料中出生时间记载不一致且没有涂改、造假的,依次以入伍政审表、入伍登记表、提干报告表、干部履历书记载的时间为主要认定依据。对特招、地方人员考取军队研究生入伍的干部,还应结合入伍前形成的原始材料进行综合分析予以认定。其中,出生时间相差1-2个月,不跨6月、12月的,以组织掌握的时间为准。
入伍政审表、入伍登记表中出生时间有涂改,能识别出原始时间,且在其他材料中有体现的,以原始时间为准予以认定;不能识别原始时间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包括到干部原籍查阅原始户口档案、进行物证鉴定等,综合分析予以认定。但因上学、入党(团)、入伍、招工等理由,将档案中早期形成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的,不得依据户籍档案等材料将年龄改回,避免重复得利。
对干部出生时间批注应符合干部时任职务的相应任免权限,必要时按任免权限上一级审批作出认定。档案中出生时间之前已有批注,符合任免权限且档案中原始材料有明确记载的,予以承认;不符合任免权限或虽然符合任免权限但存有疑义的,应进行调查核实,重新予以认定。
身份证号码中出生时间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仍维持现状,不得变更档案材料及信息数据中记载,暂不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七)关于入党(团)材料的整理和审核
入团材料一般只有《入团志愿书》。入团材料丢失的,按规定应由原始单位出具证明。原始单位因合并、撤销等原因无法出具证明的,应由干部所在单位政治机关调查认证,并出具认定材料,放入档案第一部分。
在入党材料中,1990年以前入党的,只有《入党志愿书》(其中1986年6月以前入党的应有《党员登记表》);1991年至1999年11月入党的为“两表一书”,即《党员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和《入党志愿书》;1999年11月以后入党的为一表一书,即《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和《入党志愿书》。
入党材料应装在一起,正确排序是:《党员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或《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
干部档案中入党时间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根据《入党志愿书》记载的时间确认。其中,1977年8月12日至1982年9月5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1982年9月6日之后,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档案中缺失《入党志愿书》的,应由干部所在单位协调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团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本人需要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档案中有《入党志愿书》,缺少其他部分入党材料,能够依据相关档案材料认定其党员身份的,可不再重新填写其他入党材料,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八)奖惩材料的整理和审核
立功、受奖、处分登记报告表填写要规范,奖励、处分权限符合条令、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支部)意见、印章齐全。有调查或证明材料的,要装入档案第二部分。2013年12月以后立功的,审批报告表改为有流水编号和仿伪水印的《个人记功登记(报告)表》。
先进单位奖励登记表的归档,如果表格上有主官姓名的,归入主官本人档案,没有主官姓名的不归档。
(九)婚姻状况材料的整理和审核
已婚干部的婚姻状况材料主要包括,《干部爱人情况登记表》(爱人情况有变化的,要重新填写,原《干部爱人情况登记表》保留,不应撤换),已办理随军的,应有《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以上两份材料放入档案第一部分;放入档案第二部分的材料包括:申请结(离)婚报告表、体检表、结婚函调报告表、《独生子女光荣证》审批表(由地方办理)、奖惩通知书等材料。生育二胎的要有《再生育审批报告表》(2003年以前由大军区级单位审批,之后由军级单位审批,2014年8月以后由师(旅)级单位审批)。离婚的要有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国家和军队计划生育政策出现新的调整改变以后,按照新的规定整理、审查该部分材料。
(十)其他材料
部分省(市)组织、人事部门要求转业干部档案中要有工资证明、组织鉴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时间证明等,以便于在安置工作时进行功绩量化打分,安置后进行工资、退役金发放审定时查阅。前两项一般由干部所在单位政治机关予以证明、提供,后一项一般由师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证明。以上材料装入档案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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