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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军队档案新规定明细,转业战友值得收藏!(6)

2020-02-21 15:53:25 军队人才网 http://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华图军转干部考试频道同步华图教育发布:2020军队档案新规定明细,转业战友值得收藏!(6),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加入军转干部考试交流群:967013515,更多军转安置考试内容,请登录【军转干部考试频道】 查看。

压缩、加密和加注标签的电子文件应当解压、解密和脱签后归档;特殊格式的电子文件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归档。

符合国家和军队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属于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永久档案,应当向档案馆移交。移交传统载体档案时,应当一并移交其数字复制件。档案移交进馆前应当进行验收,移交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永久档案在立档单位保管的期限不超过10年;永久专业档案在立档单位或者业务部门保管的期限通常不超过20年。

第二十五条 定期档案保管期限为50年。定期档案保管期限届满时,由军级以上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组织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作为永久档案保存;确无保存价值的可以作为资料留存或者销毁。

销毁无保存价值的定期档案,档案室保管的由所在军级以上单位领导审批,档案馆保管的由所在军委机关部门或者大单位领导审批。销毁审批手续和登记清册永久保存。

第二十六条 档案室、档案馆向其他单位移交档案时,经本级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批准,可以留存所移交档案的数字复制件。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所属人员个人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个人档案移交地方时,所在单位应当留存档案的数字复制件,并于5年内移交军队档案馆。

第二十七条 撤销单位保管的档案,按照原隶属关系移交其上级立档单位档案室或者档案馆;撤销单位的军史馆、图书馆、荣誉室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移交其上级立档单位档案室或者档案馆。

(编辑:zhanglei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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