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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企业军转干政策:渝委办[2005]102号和渝委老[2005]99号文件(2)

2017-11-22 10:27:27 军队人才网 http://jzg.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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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问:企业统一为在岗、下岗军转干部增加的工资是否计入计算生活困难补贴基数?

  答:企业统一为在岗、下岗军转干部增加的工资应计入计算生活困难补贴基数。

  12.问:按比例为退休企业军转干部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是否计入计算生活困难补贴基数?

  答:除渝委办[2005]102号文件第二条第㈤、㈥款规定的不计入生活困难补贴基数外,其它任何因素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均计入计算生活困难补贴基数。

  13.问:企业给其已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发放的非统筹部分收入是否计入计算生活困难补贴基数?

  答:企业给其已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发放的非统筹部分收入是企业行为,不应计入计算生活困难补贴基数。

  ㈢ 关于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问题

  14.问:批准提前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每提前退休1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依据是什么?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军转干部办理提前退休,每提前1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依据是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规定。

  15.问:企业军转干部怎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失业军转干部自愿办理提前退休的,由本人凭当地人事部门认定的军转干部身份资料、自愿提前退休书面申请、养老保险手册或接续卡、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档案等到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渝府发[2004]95号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在岗、下岗军转干部由企业凭以上资料按规定程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㈣ 关于企业军转干部养老保险的问题

  16.问: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失业期间如何参加(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答: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失业期间应以个人身份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2003年9月30日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承担(自愿选择),并可在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后再按当地失业金标准分摊;2003年10月1日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享受的对象和金额由人事局和财政局审批确认,所需资金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解决。具体办理补贴的操作程序参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4]72号)中规定的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的操作程序执行(即先由企业军转干部个人到当地社保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后再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补贴手续)。养老保险费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8%给予补贴,超过部分由个人负担(可以在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后再按当地的失业金标准分摊),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据实补贴,已缴纳但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可补足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凭补缴费凭证按规定申请补贴。

  ㈤ 关于企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障的问题

  17.问:对企业不同时期所执行的医疗费支付规定和企业拖欠军转干部医疗费问题怎么处理?

  答: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前,执行的是劳保医疗制度,由企业自行管理其职工的医疗费用。医疗费按企业当时有关规定报销,拖欠医疗费由企业自行解决。属于特困、破产企业及失业军转干部的拖欠医疗费,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解决。

  18.问: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医疗保险的政策性规定有哪些?

  答:⑴根据渝委办[2005]102号文件规定,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军转干部,在职(含失业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和退休的均要缴费,其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企业,以本统筹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为每个军转干部缴纳缴费基数的9%(基本医疗保险8%和大额医疗保险1%);个人以本统筹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2%和24元(已退休的不缴纳2%)。

  ⑵军转干部按照渝委办[2005]102号文件规定参加市级统筹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资金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注入。

  ⑶企业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按渝委办[2005]102号文件规定缴纳和补足后,其企业军转干部享受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㈥ 关于企业军转干部失业保险的问题

  19.问:企业军转干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⑴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

  ⑵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⑶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

  20.问:企业军转干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程序?

  答: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㈦ 关于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管辖的问题

  21.问:什么是原行业统筹破产的企业?

  答:原行业统筹破产的企业是指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现已移交我市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的破产企业。

  22.问:市外、国(境)外在渝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和稳定工作由谁负责?

  答:考虑到投资环境问题,市外、国(境)外企业以收购、兼并、重组、援助等形式而形成的在渝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和稳定工作,由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负责。

  23.问:区县(自治县、市)属企业失业军转干部户口不在本区县(自治县、市)的解困和稳定工作由谁负责?

  答:区县(自治县、市)属企业失业军转干部户口不在本区县(自治县、市)的解困和稳定工作由其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负责。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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