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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东深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相关房补政策规定

2014-06-22 16:15:00 军队人才网 http://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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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广东深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相关房补政策规定

  一、本人、配偶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因离异等原因现未拥有政策性住房的,视为已购买政策性住房。

  二、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参加了有关单位的集资建房,交付了购房款,没有支付市场地价的,视为已购买政策性住房。

  三、本人、配偶已在本市外购买了政策性住房,调入我市后没有退房的,视为已购买政策性住房。

  四、2011年5月18日后,本人、配偶将已购政策性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的,视为已购买政策性住房。

  五、本人、配偶因结婚原因拥有政策性住房,视为已购买政策性住房。

  六、2011年5月18日前,本人、配偶将已购政策性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的,视为未购买政策性住房。

  七、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从原集体经济组织取得了宅基地的,管理单位不得为本人、配偶缴存房改住房补贴。

  八、管理单位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缴存未购房房改住房补贴后,如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购买政策性住房的,管理单位应当从其签订购房合同当月起停缴未购房房改住房补贴,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应当将管理单位已缴存的未购房房改住房补贴退回。

  九、正在领取未购房改住房补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因结婚拥有政策性住房的,或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参加有关单位集资建房、拥有宅基地情形的,从结婚、签订集资建房合同、批准宅基地的当月起管理单位不再为其缴存未购房房改住房补贴。

  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与配偶共同购政策性住房,其后离异,该住房归原配偶所有,无论离异时该住房是否已取得全部产权,均视为已购买政策性住房。

  十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配偶与其结婚前曾拥有政策性住房,但因离异财产分割、退房等原因,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结婚时不再拥有该住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视为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购买政策性住房。

  十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配偶婚前拥有政策性住房,其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与配偶离异,该住房仍归配偶所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婚姻期间该住房产权变更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名下的,视为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婚姻期间住房产权未变更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名下的,视为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购买政策性住房。

  十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未成年时曾作为共同申请人与父母购买政策性住房,符合其他条件的,可领取未购房房改住房补贴。

  十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或配偶拥有自建私房的,管理单位不得为其缴存房改住房补贴。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因继承、受遗方式取得政策性住房、自建私房或者宅基地,符合其他条件的,可领取未购房房改住房补贴。

  十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领取未购房房改住房补贴期间结婚,配偶已享受政府高层次人才免租入住住房或人才购房补贴,参照“本人、配偶因结婚原因拥有政策性住房,但总面积未达标的,可按规定由单位为其缴存未达标房改住房补贴”执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结婚之前已领取的房改住房补贴不需退回。

  十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购买安居型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的,管理单位自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签订购房合同当月起停缴其未购房房改住房补贴,签订购房合同前已发放的未购房房改住房补贴不需退回。

  十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购买的政策性住房中以市场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不计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已享受政策性住房面积。

  十八、军队政策性住房是包括军产房、军队集资房、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等在内的含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其配偶购买并实际拥有军队政策性住房的,无论是否已办理房改或产权登记手续,均需填报此住房的有关信息。

  十九、地方政策性住房是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

  二十、政策性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可按规定由单位为其缴存未达标房改住房补贴。

  二十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军队已购买政策性住房但未办理房改或产权登记手续的,建议原部队协调有关部门为其办相关手续。

  二十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房改住房补贴发放时限执行《军转干部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等政策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50号)有关规定,原则上将部队已发放的年限与地方应发放的年限合并计算。军转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其在部队领取住房补贴的年限已满当地政府应发放年限的,地方不再为其发放住房补贴;未满发放年限的,由部队出具发放年限相关证明后,剩余年限的住房补贴按现行规定发放。

  二十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市政府、市住建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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