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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湖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有关规定

2010-08-13 10:04:49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 文章来源:湖南省人事厅

  【导读】华图部队考试频道同步湖南省人事厅发布:2010年湖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有关规定,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加入各地微信交流群,更多相关考试内容请登录【招考信息】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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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一)中央和国家驻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省属垂直管理部门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编制下达。

(二)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三)市、州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市、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任何部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二、湖南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我省接收安置:

  1. 原籍和入伍地是湖南(不含院校毕业分配)的。

  2. 配偶现在湖南有常住户口的。

  3. 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湖南的。

  4. 父母或岳父母在湖南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的。

  5. 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和入伍地是湖南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原籍和入伍地是湖南且符合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单转,留队一方现在驻湘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双转,一方符合随军条件且在湘驻军连续服役满2年,生活基础在湖南的。

  6. 选择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工致残,其父母或者岳父母及其子女在湖南有常住户口的。

  7.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高等级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湖南省不予接收:

  1.精神病、麻疯病、癌症患者及其他因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转业干部到地方后,一年内发现患有这类病的,退回原部队。

  2.非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犯有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到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4.犯有错误,组织上未作结论的;虽有结论但本人不服并上诉,组织上未作出复议结论的。

  5.年满50周岁的。

  6.计划外的。

  7.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8. 本年度转业,上一年4月1日以后提升领导职务的,本年度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的;本年度4月1日以后调整军衔和文职干部级别的。

  9.地方已按政策妥善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书,因转业干部本人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分配的。

  10.因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三、安置地点

(一)转业到我省的转业干部,原则上由其原籍和入伍时所在市、州、县安置。

(二)由配偶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所在地与转业干部原籍、入伍地不在同一市(州)的,一般回配偶所在地安置,如本人要求回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配偶可随调。

(三)由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且有明确接收意向的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五)铁路系统的转业干部,原则上由铁路系统负责安置。个别因工作需要,省直与中央驻长单位又同意接收安排的,可以调整安排。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长沙市(指城区,下同)安置:

  1. 本人原籍或入伍地(不含学校入伍)系长沙市的。

  2. 配偶现在长沙市工作或定居,且有长沙市常住户口满二年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下同)

  3.无配偶或配偶现在长沙市工作未满2年,但军龄满20年,转业时在驻长部队连续服役满8年的。

  4.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在长沙市工作或定居(有常住户口和住房),生活基础在长沙市,且没有其他子女在长沙市的。

  5.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为长沙市并从长沙市入伍的;双军人单转,留队的一方原籍和入伍地为长沙市或留队一方在驻长部队服役满2年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双转,其中一方符合随军条件且在驻长部队连续服役满2年,生活基础在长沙市的。

  6.符合进湖南省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凡在部队荣立一等功的。

(七)除符合进长沙市安置条件,并表现优秀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省直和中央驻长单位安置:

  1. 本人入伍前在省直或中央驻长单位工作的。

  2. 配偶在省直或中央驻长单位工作并能够接收安置的。

  3. 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 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需要照顾安置的。

四、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安置

(一)转业干部配偶随调应具备的条件:

  1.随调配偶必须是转业干部的已婚配偶,属城镇户籍,经县以上政府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用人单位正式职工;是干部的,必须是经市、州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用人单位干部,并有完整的档案材料的;

  2. 调配偶身体必须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转业干部配偶不能随调的对象:

  1.转业干部配偶现工作单位与转业干部本人安置地在同一县、市、区范围的;

  2.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家属工、季节工以及农、林、牧、渔场工作吃自产粮等非城镇户籍的;

  3.犯有错误尚未作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

  4.在试用期和学徒期内的;

  5.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接收转业干部随迁家属的条件:

  1.随迁家属必须是转业干部的直系亲属,已经部队批准随军的无工作的配偶、父母亲、未成年的子女等;

  2.已参加工作或年满18周岁以上的子女不能随迁随调。如属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或本人系独生子女,需要到父母身边照顾的,可随迁或随调一人;

  3.转业干部的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能随迁。个别由转业干部抚养,需要作特殊情况照顾的,要有公证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证件方可随迁。

(四)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及其子女的户口接转和入学等事项,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办理。

五、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材料的接收、审查、移交

(一)转业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的档案材料,由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和省边、消、警转业办,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任务,根据我省接收转业干部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集中审查和接收,统一编号造册,做好移交准备。

(二)转业干部档案移交工作,在省军转办的统一组织下,由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和省边、消、警转业办向各市、州军转办直接进行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移交到各市、州的转业干部名册一式三份(由省军转办、部队转业办、市、州各一份),由省军转办盖章确认。

(三)转业干部跨地区调整,由部队转业办填写调整报告表,经调出调入市、州军转办分别签署意见后,交省军转办审批,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四)符合进省直(中央在长)单位条件的转业干部,由省军转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省直(中央在长)单位的接收安置条件审查、接收。

(五)档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退出现役的规定;

  2.是否符合湖南省的接收安置条件;

  3.是否符合市、州和省直(中央在长)单位的接收安置条件;

  4.档案材料内容是否真实,目录与内容是否一致,有无缺件、错装、擅自涂改等情况。

(六)档案接收、审查责任分工

  1.转业干部个人档案材料的整理、审查、密封、转递,由转业干部所在部队负责。在转业办向地方移交前如档案材料不齐全、内容不真实,由部队负责。

  2.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边、消、警转业办负责对转业干部档案的接收、审查及安置去向(市、州)的划分。

  3.各市、州在安置过程中,如发现有伪造档案材料情况,应及时向省军转办报告,并有权请当事人说明情况,酌情作出处理。

  4.在档案接收、审查、移交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业干部出具假证明材料,涂改档案材料内容,调换档案材料等。凡发现有上述行为者,各级军转安置部门有权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5.参与军转安置工作的人员和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部门和单位,在转业干部档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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