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4 17:39:18 军队人才网 http://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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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军转网讯:江苏南通市军人军属优抚政策及抚恤金发放标准。
1.残疾军人抚恤补助金。享受对象: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抚恤标准(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在职 | 在乡 |
一级 | 因战 | 52360 | 57560 |
因公 | 50700 | 55258 | |
因病 | 49040 | 53531 | |
二级 | 因战 | 47380 | 51804 |
因公 | 44890 | 50653 | |
因病 | 43210 | 50077 | |
三级 | 因战 | 41570 | 48926 |
因公 | 39070 | 46048 | |
因病 | 36590 | 43170 | |
四级 | 因战 | 34070 | 40292 |
因公 | 30760 | 34536 | |
因病 | 28260 | 32809 | |
五级 | 因战 | 26620 | 31658 |
因公 | 23270 | 28780 | |
因病 | 21610 | 25902 | |
六级 | 因战 | 20800 | 23024 |
因公 | 19680 | 21297 | |
因病 | 16630 | 18419 | |
七级 | 因战 | 15800 | 17844 |
因公 | 14140 | 15541 | |
八级 | 因战 | 9970 | 12088 |
因公 | 9130 | 10361 | |
九级 | 因战 | 8290 | 9785 |
因公 | 6650 | 8634 | |
十级 | 因战 | 5820 | 8058 |
因公 | 4980 | 7483 |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享受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下列抚恤标准。
区分 | 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标准 | 25902元/年 | 23024元/年 | 20146元/年 |
3.一次性抚恤金。享受对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生前做出特殊贡献的除按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4.烈士褒扬金。享受对象: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标准: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5.烈属一次性慰问金。享受对象: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标准:按照烈士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40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6.烈属慰问金。享受对象: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标准:每人每年由县民政部门按照同类对象抚恤金标准的50%发给慰问金。
7.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经批准从部队复员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抚恤标准。
区分 | 抗日战争 | 解放战争 | 建国后 |
标准 | 22448元/年 | 20722元/年 | 18995元/年 |
8.复员军人立功奖励金。享受对象: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标准: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为每人每月50元、40元、30元。
9.参战人员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为每人每月575元。
10.带病回乡人员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后原病未治愈或复发,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可以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为每人每月575元。
11.丧葬补助金。享受对象:领取定期定量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参战涉核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标准:残疾军人按死亡当月抚恤补助标准增发12个月。其余对象为死亡当月标准的6个月增发。
12.护理费。享受对象: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抚恤标准。
一至二级(因战因公) | 三至四级(因战因公) | 一至四级(因病) |
28780元/年 | 23024元/年 | 17268元/年 |
13.复员(老残疾)军人遗属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死亡后,其配偶本人无固定收入的。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为每人每月530元。
14.农村籍退伍义务兵老年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5元老年生活补助。
15.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年满60周岁,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且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的烈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标准:从2011年7月1日,每人每月270元。
16.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享受对象:被我县批准入伍,并在部队被授予军衔的义务兵。标准:2014年度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13260元。被我县批准到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3倍发放。大学生入伍奖励金标准为,在校专科生、已毕业的专科生、在校本科生、已毕业的本科生分别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50%、50%、60%。
17.现役军人立功奖励金。享受对象: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本县户籍现役军人和驻军官兵。标准: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分别按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0%、40%、50%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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