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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2014-03-24 10:40:36 军队人才网 http://jzg.huatu.com/ 文章来源: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导读】华图部队考试频道同步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江西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加入各地微信交流群,更多相关考试内容请登录【招考信息】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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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发挥自主择业军队干部在江西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等13部门制定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照国家当年编制下达的计划和文件规定的安置原则分解到各设区市。

  (二)各设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分解计划接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设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配偶,由各设区市按照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办法进行安置;其子女入学、转学可根据学区划分,由当地教育部门负责解决。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一)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其职责是:

  1、指导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掌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思想、择业等情况,提出管理服务的改进意见,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办法,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2、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建立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等工作。

  3、指导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

  4、指导和协调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5、协调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的其它工作。

  (二)各设区市要有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设区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1、负责本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初审、调整、申报等工作。

  2、负责本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转与存放,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的设区市,也可以委托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转与存放等工作。

  3、组织本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和协助指导就业、掌握本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择业等情况。

  4、关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生活、思想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适合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特点的活动。

  5、协调本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的其它工作。

  (三)县(市、区)人事部门要指定人员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人员的职责是:

  1、帮助办理本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落户和子女入学等事宜。

  2、了解本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择业情况。

  3、负责上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乡(镇、街办)要指定人员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乡(镇、街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人员的职责是:

  1、组织辖区内未就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时事,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及时掌握辖区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择业情况,并及时提供给上级管理部门。

  3、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其它管理服务工作。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

  (一)由中央财政专项划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经费,专款专用。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范围及标准,按照国转联[2001]9号文件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执行。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发[1989]14号文件确定的范围。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调整,按照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增加。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退役金发放程序

  1、设区市管理服务机构填写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核定表(变动表)报送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2、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核定后逐月将有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3、省财政在复核后制定发放退役金汇总表和发放清单送交代发银行,并将退役金款拨付到代发银行。

  4、代发银行按照省财政厅拨付的退役金款项和退役金发放清单,每月10日前将退役金分解划拨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户口所在地代发银行的退役金个人帐户,同时给省财政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分别出具退役金结帐表和退役金发放明细单。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代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领取退役金。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政策性收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形式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照发。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按照国转联[2001]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由其家属填写抚 恤金、丧葬补助申报单,并连同医院死亡通知单报设区市管理服务机构确认后,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报省财政厅通过代发银行将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及时拨到其个人帐户。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由设区市管理服务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安置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的规定,给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其新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就医(就医地点等由各设区市根据另行规定)。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设区市管理服务机构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所属设区市财政承担。设区市管理服务机构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编制年度预算报财政,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年终进行决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缴纳的个人缴费部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以其个人退役金为基数,按当地规定费率,填写委托书委托设区市管理服务机构通知退役金代发银行代扣,并代其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包括政策性收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用期间,由所在单位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或封存工作。所在单位参加了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所在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予封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政策性收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五、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养老、失业保险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据江西省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

  (一)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享受下列住房优惠的,选拔自主择业到地方后,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设区市政府的住房补贴规定,按照安置地设区市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所属设区市财政承担。

  1、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

  2、参加集资建房的;

  3、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的(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除外)。

  设区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每年按应发住房补贴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编制年度预算报财政,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到设区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的服务机构发放,年终进行结算。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包括政策性收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政策性收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住房补贴,从被选用的下月起,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四)实行住房公积金的设区市,可以根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意愿,交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及时核发营业执照。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税务机关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和安置地设区市军转部门出具的证明,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和培训

  (一)引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进入人才市场,参加人才交流由人才市场提供就业咨询和就业信息。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的原则。根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需要,确定培训专业,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集中培训或根据个人要求联系院校学习培训。

  (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制定就业培训计划、落实承训单位。

  (五)承接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的单位、院校,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的收费给予适当的优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人要求到院校学习培训和个人联系社会机构培训所用培训费,凭毕业证(或结业证)及发票到设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在限额内报销。

  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党员的组织关系,未就业期间转到居住地乡(镇、街办),编入乡(镇、街办)机关党支部;就业期间,就业单位有党组织的,转到就业单位;就业单位无党组织的,转到就业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办),编入乡(镇、街办)机关党支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同志要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按时交纳党费,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学习,未就业期间参加居住地乡(镇、街办)组织的政治学习,就业期间参加就业单位或就业单位所在地乡(镇、街办)组织的政治学习。团职干部阅看县团级干部阅看的文件,到设区市人事局阅看。

  (三)建立就业登记制度。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或换动就业单位后,必需及时到设区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与居住他乡(镇、街办)保持经常联系。家庭和就业单位的地址、联系电话报乡(镇、街办)登记;如有变动及时报乡(镇、街办)更改;每年将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等情况向乡(镇、街办)书面汇报一至二次。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若未执行就业登记和与居住地乡(镇、街办)联系规定的,将视作为与组织失去联系,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相关待遇将不予享受。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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