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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安置军队团职以下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实施办法(试行)

2015-08-11 10:26:29 军队人才网 http://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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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中直、区直单位

  采取考核量化赋分安置军队团职以下

  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实施办法(试行)

  内转联〔2014〕1号

  为了深入贯彻《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中直、区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团职(含正团职)以下(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军官和文职干部,下同)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工作,根据转业干部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量化考核的基本原则

  ——创新办法,规范程序,适应国家和军队各项改革,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要求,使安置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道路。

  ——公平公正、妥善安置,不断提高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进而实现阳光安置,使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注重实绩、艰边从优,充分体现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的功绩,优先安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员。

  ——倾斜一线、巩固国防,鼓励军队干部安心基层一线,保家卫国,献身国防。

  二、量化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一)考核对象。当年确定转业,符合在呼和浩特市地区安置条件,服从组织分配,本人志愿到自治区中直、区直单位工作的军队团职(含正团职)以下计划分配转业干部。

  (二)考核内容。主要以服役年限、职务等级、军衔为主,边远艰苦地区、奖惩和特殊岗位工作情况等要素为辅,附加执行重大任务情况。

  (三)赋分办法。总积分由考核赋分和执行重大任务加分两部分组成。一是考核赋分。以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材料记载为依据,自治区军转办组织内蒙古军区转业办、武警和公安现役转业办共同按照《军队团职以下转业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试行)》(附后)进行赋分。档案交接时一并将考核量化赋分结果移交地方军转安置部门审核。二是执行重大任务加分。重大任务主要包括参战、维和、维稳、护航、抢险救灾等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急难险重任务。加分前,由各部队转业办出具执行重大任务加分的书面材料,包括姓名、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处置结果等,报自治区军转办汇总后,由安置工作小组研究审定是否加分。工作小组对难以认定的加分项目,请示上级有关部门确认。

  (四)综合排序。综合排序工作由自治区军转安置部门和部队转业干部工作移交部队共同负责,按总积分、分职级分类排序。行政干部按正团职(正处级)、副团职(副处级)、正营职(正科级)、副营职(副科级)、连排职(一级科员以下)分类排序;专业技术干部按照专业技术等级由高到低分类排序。总积分相同的行政干部,依次按现职级时间、入伍时间、提干时间、年龄大小排序;总积分相同的专业技术干部,依次按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及时间、专业技术等级时间、入伍时间、提干时间、年龄大小排序。

  总积分名次排定后,自治区军转安置部门将各职级转业干部的排序情况,通知部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由部队通知转业干部),并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三、安置报到

  (一)确定安置数量。自治区中直、区直单位根据年度军转安置任务,分职级确定接收数量。接收正团职(正处级)、副团职(副处级)人员数量,为在呼和浩特地区安置的各职级安置计划数的60%;营职(科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分别为各职级计划数的50%。其他转业干部及所有随调家属均由呼和浩特市安置。

  (二)确定安置单位。自治区军转安置部门按照自治区各接收单位行政和事业单位岗位编制情况,以四部门(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名义联合下达自治区中直、区直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各职(级)的安置计划。计划一经下达,不得更改。

  安置计划公布后,由转业干部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考核量化总积分排序情况,以书面形式选择接收单位,明确行政或事业岗位性质;每人只能选择一次、一个单位,不能多选或重复选择。不按规定时间选定单位的,视为放弃在自治区中直、区直单位安置。自治区中直、区直单位接收数量不足安置计划的,按照总积分排序情况依次递补。

  (三)办理接转手续。转业干部选择单位后,自治区军转部门通知接收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取转业干部档案(逾期不提档,视为接收),接收单位提档后,军转办及时向部队发出离队报到通知,部队督促转业干部按时间节点办理离队报到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的,按规定程序予以退档,下一年度不列入中直、区直单位安置计划。

  (四)定岗落编。转业干部离队报到后,由接收单位按照四部门(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安置计划中明确的行政或事业岗位编制及时定岗,编办根据军转办提供的安置名单办理落编手续。接收单位未经本人书面申请,不得改变转业干部本人选择的编制性质(行政或事业),也不得分配到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

  为鼓励转业干部到国有企业工作,凡本人自愿申请且国有企业同意接收的,不受量化排序和比例限制。

  四、监督制约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对不执行本《实施办法》,拒绝接收军转干部或未完成军转安置任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将约谈主要领导;各纪检机关将对军转安置过程和各部门、单位完成安置任务情况进行全程督导;同时,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停止办理其人员调动、考试录用、聘用和职称评定、工资、编制等审批事项。

  对弄虚作假的军队转业干部,取消当年安置资格,并通报部队,对相关单位、人员做出处理。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行政务公开,军地成立联合工作组,加强对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和人社厅纪检监察室人员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监督员。在自治区纪检委、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军区政治部设立“军转工作意见箱”及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服务电话:(0471)4813439(自治区纪检委)、4812622(党委组织部)、694460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692492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6580273(内蒙古军区政治部)。

  本办法由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盟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赋分标准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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