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25 10:45:45 军队人才网 http://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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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东省军转干部安置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1、广东省军转干部接收条件是什么?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广东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有以下条件:
1.转业干部原籍广东省或者从广东省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广东省,但不含院校外省生源分配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的市、县安置。
2.转业干部的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的常住户口在广东省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配偶已随军到广东省的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广州市、深圳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二)配偶取得广东省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转业干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广东省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常住户口在广东省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5.转业干部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按国转联【2010】4号确定的范围)工作满 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广东省的,转业干部可选择其中地区安置。
6.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广东省的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7.夫妇同是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一方的原籍是广东省或从广东省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广东省,但不含院校外省生源分配入伍)的,可以到广东省一方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
8.夫妇同是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符合配偶随军条件(《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号)规定的条件)一方在广东省的,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广东省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9.配偶系转业干部,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0.具有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或者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地同意接收,须报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1.配偶在广东省地方工作且有广东省常住户口的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已被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二)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三)配偶系处级(或相当于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1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接收:
(一)计划外移交的;
(二)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三)五级以上伤残的;
(四)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六)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七)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八)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婚姻、户口等问题,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注:年龄、时间均按周年(至移交材料当年3月31日)计算;部队裁军期间的安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2、军转干部职务安排有哪些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专业技术干部职务安排参照《关于做好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职务安排的通知》(穗军转【2008】32号)执行,即:1、安置到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其相应工资福利待遇的前提下,相应安排好其职务:技术6级、任职满3年的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技术7级专业技术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应不低于副调研员;技术7级、任职满3年的技术8级专业技术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应不低于主任科员;任职不满3年的技术8级或技术9级专业技术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应不低于副主任科员。2、安置到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的职务安排,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岗位职务。安置相应管理岗位职务确有困难的,职级安排可参照党政机关的办法办理。
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3、军队转业干部行政职务如何计算?
答:国务院军转办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排到行政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计算任现行政职级时间的答复》(【1998】国转办字26号)指出:安排到法院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在评定法官等级时,其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应从干部原在部队担任与地方干部相对应职级的时间计算,如:正团职转业干部到地方首次确定为副处级,其任副处级时间应从干部在部队任副团职的时间计算;又晋升正处级,其任正处级时间应从干部任正团职的时间计算。安排到其他行政单位的转业干部也适用于本办法。
《关于确认部队转业干部平时参加缺位竞争上岗和晋升任职资格问题的批复》(粤组函【2003】22号)答复如下:部队转业干部在竞争上岗和职务晋升中,可将其在部队担任最后职务的时间,与地方初任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来确定其任职资格。
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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