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0 16:43:42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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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关于颁发《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央军委〔1999〕19号第二条第八款“转业、复员干部。住房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主要采取由地方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房源的方式解决。军队售房区的住房和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也可以按规定向转业、复员干部出售。”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1999〕后营字第530号第三条“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应当遵循住户自愿的原则。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购房的优惠待遇。”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0〕62号第二条第三款"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中共中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发〔2001〕3号第五十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国家建设部 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改〔2001〕107号第二条“承租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指转业、复员等地方人员),其所在单位要协助军队有关部门做好本人和配偶的住房情况登记工作。地方未安排住房、现承租军队不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员,退出军队住房后,所在单位可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承租军队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员,确无其他住房的,经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队住房。在军队和地方两处住房的地方人员,其在地方的住房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标准的,必须退出军队住房;对拒绝退出的,除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外,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收回军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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