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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分配安置去向条件要求
①回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②配偶已随军且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满2年的,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③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可以到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未婚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父母离退休安置地。④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也可以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⑤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原籍或入伍地安置;双方或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离异的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⑥在艰苦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满15年的,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军改期间,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的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和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或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市安置。在艰苦边远地区和飞行、舰艇、涉核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转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或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市安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7各部门国转联〔2014〕6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原总政治部干部部国转办联〔2007〕1号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16〕13号文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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