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3 16:47:38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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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就业创业政策比较
1.退休
不提倡经商办企业,愿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按规定从事第三产业在内的各种经营活动,创办开发性、服务性的经济实体。
——根据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政联字第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2〕5号文件整理
2.计划分配
由党委、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目前,各地普遍采取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转业干部,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转业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转业干部,由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创业经商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3.自主择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主要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视情提供低息贷款。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转小组等13部门〔2001〕国转联8号文件整理4.复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可以比照安置地政府制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给予鼓励和扶持。——根据民政部等7个部门民发〔2003〕105号文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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