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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自主择业能做什么?自主政策(2)

2022-11-25 18:46:06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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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主择业退役金到地方后还会调整增加吗?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四十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第二条: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关于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9〕9号)中关于退役金标准调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会同人社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6、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什么时候停发?

《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国转联〔2016〕6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金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发放,涉及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障政策规定执行(没有年满60岁还要办理退休手续这一规定)。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会停发:

(1)《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或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其从上述单位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4)《关于进一步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15〕7号)规定:对于未经安置地军转部门同意,未按要求进行年度登记的,从规定时限的次月起停发退役金,直至其按要求进行登记,停发的退役金予以补发。停发、恢复发放和补发退役金须报省级军转部门批准。

(5)受刑事处罚达到有关文件规定条件的,或者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取消自主择业待遇。

7、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后相关待遇有什么规定?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不含单处加刑)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被判处管制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管制和缓刑执行期间,按本人退役金中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2001年至2005年转业人员)、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转业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退役金(不含津贴补贴项目)的数额之和发给生活费。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到纪律处分的,依据有关文件,按照处分意见重新确定相关待遇。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收到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根据罪行轻重和服刑期间表现,依据有关文件,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或取消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4)关于刑期的规定,以终审宣判刑期为准,不以实际执行刑期为标准执行。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发现漏罪等被加刑的,按照最终宣判的刑期为准。

(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刑事处罚期间,停止退役金年定期增资和退役金调整。服刑结束后,继续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的,从刑满释放当年开始进行年定期增资并执行统一调整后降低一至两职的同职级人员的退役金标准,服刑期间调整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发。

(6)刑事处罚结束以主刑刑满释放通知书或者宣告执行完毕文书的时间为准。

(7)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刑事处罚后,符合继续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的,服刑结束后将档案转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管理;不符合继续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的,不再接收其档案,按刑事处罚人员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转出的,应当办理转接手续,建立存档材料。

(8)关于事后发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刑事处罚的退役金处理问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年审时应主动报告个人情况,包括受刑事处罚的情况;各级自主择业管理服务部门应及时了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刑事处罚情况。发现正在受刑事处罚或者受刑事处罚已执行完毕未报告的,根据有关规定和判决情况,追回应停发的退役金。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差额补贴有何规定?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组织实施有何规定?

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8号、国转联〔2008〕5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适时发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参考大纲。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制订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等。

针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需求多元、投入大、自主性强等特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分适应性培训和个性化培训。

1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仍能继续享受自主择业有关待遇吗?

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待遇。

1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有何规定?

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和安置地政府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规定的,由安置地及时计发,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1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有何规定?

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1994年12月31日前,逐月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转业地方后仍继续享受,本人原所在大单位应将名单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商人事部有关部门划转所需经费。

1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有何规定?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参考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有关规定,具体情况,按安置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1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有何规定?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国转联〔2001〕9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由地(市)军转部门报省级军转部门确认后,提供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代发银行按规定金额及时拨入军队转业干部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在年度决算时予以核销。

(编辑:li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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