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14 14:48:17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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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案中,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做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作出一审判决的是市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的是市人民检察院,因此他们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其次,温某向市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国家赔偿法》第1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因此市人民法院对温某的请求应当先予赔偿。
(3)温某的赔偿请求不能全部实现。我国国家赔偿法主要是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因此,对温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不予支持。
(4)关于赔偿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5条和第30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②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③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2)项,第15条第(1)、(2)、(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本案中,应采用以支付赔偿金为主并为侯某恢复名誉的赔偿方式。
2.【答案要点】所谓行政诉讼是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就是说:首先,只有行政机关才能作为被告,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在行政机关的范围之内。第二,法院对案件依法做出裁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行为。第三,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机关而不是个人。所以说,任何人都不能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出行政诉讼。如果毕某认为法院的处理不当,则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在法院决定进行再审之前,必须履行法院的判决。
五、公文改错题
(1)标题错误。
(2)多头主送错误。
(3)“前年”说法不当。
(4)“国发(1986)104号”不规范。
(5)“请即批转……”语气不当。
(6)附件应列出序号。
(7)不得夹带其他请示事项。
(8)每个作者应占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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