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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实施办法(2)

2014-10-24 13:48:36 军队人才网 http://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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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考察评估

  第十九条 接收对象必须通过考察。考察工作由总队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由两名以上干部共同实施。考察人员应是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熟悉政策规定的干部。考察中必须严格执行本人、组织、档案“三见面”的制度。

  第二十条 考察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二)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和奖惩等现实表现;

  (三)学习态度和学业成绩,学习成绩的排名情况;

  (四)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五)兴趣爱好和特长情况;

  (六)身心健康状况。

  第二十一条 考察的基本程序:

  (一)面试;

  (二)审查学生档案;

  (三)听取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管理、学校保卫等部门情况介绍;

  (四)向考察对象的老师和不少于5名的同学了解情况;

  (五)调查了解学生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六)对校外住宿生,走访住地派出所和居委会等了解掌握其在校的表现。

  第二十二条 面试的主要内容。(1)了解学生本人的入伍态度;(2)了解学生的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3)了解学生是否愿意到基层工作和艰苦地区工作、是否服从分配;(4)了解掌握学生的学业成绩;(5)了解学生的行为举止、表达能力和形象气质。面试人员对每一名面试对象的情况应作详细记录。

  第二十三条 考察人员要对每一位考察对象作出考察结论。由考察对象本人填写《志愿从事公安保卫事业申请书》,考察人员填写《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审批报告表》(式样见附件1)。同时,要求校方对考察对象作出德才鉴定,考察结论和校方鉴定作为呈报审定对象入伍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四条 在考察的基础上,实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估选拔制度。通过对接收对象进行身体心理素质检测、知识能力测评、体能素质测试,综合衡量,择优接收。

  (一)身体心理素质检测。身体检查由各总队级单位指定医院组织实施。岗前培训期间,按警种分别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指定医院进行身体复检,并对接收对象的性格、价值观、意志品质和气质等方面进行检测。

  (二)知识能力测评。主要评估接收对象的知识结构和综合能力、逻辑思维和判断能力、创新能力。测评由接收单位组织实施,测评的方法和内容,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有关部门制定。各单位根据需要,对接收对象的科学文化基础和专业知识进行检测。

  (三)体能素质测试。主要测试接收对象的体质体魄和身体协调能力,作为能否适应部队工作需要的依据,由接收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章  岗前培训

  第二十五条 培训工作由公安部政治部统一部署,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培训场地、经费、教材、物资等训练保障分别由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统筹安排。承训院校要根据部队需求和受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训练内容。要注重打牢基础,突出实践教学,培养第一任职能力。

  第二十八条 接收毕业生的入伍手续在培训合格后办理,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批。其入伍时间,夏季毕业的从报到当年的6月30日算起,春季毕业和实行弹性学分制于其他时间毕业的,从到部队报到之日起算,由有任免权的单位下达任职命令。

  第二十九条 公安边防部队接收的毕业生安排到所(站艇、队)和边防检查站执勤科等基层岗位任职,公安消防部队安排到基层消防中队任职。如需调入机关或到其它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基层一线岗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两年。接收的女大学生和拟补充到特殊专业技术岗位(医院、院校)的毕业生,应安排到基层岗位当兵锻炼,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七章  筛选淘汰

  第三十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

  (一)复审复查淘汰。接收对象应按接收协议规定的时间报到。公安部政治部将会同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对接收对象学历学位、身体条件、档案材料等进行复审复查,对不合格者由接收单位退回原学校。

  (二)岗前培训淘汰。各承训院校对接收对象在军政训练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不适合担任部队干部职务的,要及时予以淘汰。

  (三)见习期间淘汰。接收对象在见习期间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部队工作,予以淘汰。

  第三十一条 淘汰处理办法,执行《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另发)相关规定。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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