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01 09:43:33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军转干考试网
【导读】华图部队考试频道同步军转干考试网发布:2010年军转干考试法律专业知识讲解:刑法(2),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加入各地微信交流群,更多相关考试内容请登录【备考】进行查看。
三、犯罪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四、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自然人和单位)。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已行为的辩认与控制能力。
1、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6周岁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未成年人的家长或者监护人还要负责赔偿。监护人是单位的,不赔偿。
2、精神障碍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生理功能丧失——“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生理醉酒
(编辑:admin)部队考试微信号 | 部队考试微博号 | 部队考试社群号 |
请扫描二维码进行关注 | 请扫描二维码进行关注 | 请扫描二维码进行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