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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军转干考试法律专业知识讲解:刑法(2)

2010-03-01 09:43:33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军转干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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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犯罪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四、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自然人和单位)。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已行为的辩认与控制能力。

    1、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6周岁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未成年人的家长或者监护人还要负责赔偿。监护人是单位的,不赔偿。

    2、精神障碍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生理功能丧失——“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生理醉酒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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