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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军转干考试法律专业知识讲解:刑法(3)

2010-03-01 09:43:33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军转干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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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并且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密切关系的犯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一般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

    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等。只有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是犯罪构成的核心,所谓“无行为则无犯罪”。

    不作为构成犯罪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

    (3)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3、行为人未履行造成法定的重结果。

    犯罪主观方面——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主要有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故意、过失合称为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目的只在刑法有明文规定时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而犯罪动机只影响量刑。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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