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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东东莞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6年颁布)(5)

2016-02-28 14:20:33 军队人才网 http://jzg.huatu.com/ 文章来源:东莞政府网站

  【导读】华图部队考试频道同步东莞政府网站发布:2016广东东莞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6年颁布)(5),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加入各地微信交流群,更多相关考试内容请登录【军转干】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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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创业优惠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工商优惠。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 事业性收费。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采用其他市场主体形式的,在有关政策规定时间范围内免收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十五条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社区)具 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退 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十六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

  第四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在办理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退出现役一年内,在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予以扶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给予 处分,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 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市民政局取消其相关安置待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作出调整的,按国家和省的政策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解释。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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