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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5)

2009-02-12 00:00:00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国务院 人事部 财政部

  【导读】华图部队考试频道同步国务院 人事部 财政部发布:国务院: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5),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加入各地微信交流群,更多相关考试内容请登录【招考】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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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代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领取退役金手续。

    第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由地(市)军转部门报省级军转部门确认后,提供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代发银行按规定金额及时拨入转业干部个人帐户,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在年度决算时予以核销。其标准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预、决算与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省级军转部门对首次领取退役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款项,依照标准逐一进行核定,并将核定表格一式三份分别存入个人档案和军转部门,并发给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如本人对地方核定的退役金结果有异议,应与部队复核后再予确认。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军转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本省上年度退役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审核,作出决算,二月底前上报;对下年度退役金作出预算,八月底前上报,分别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每年将军队和省级军转部门提供的退役金款项进行汇总,于九月底送财政部审核,列入中央财政支出。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每年对全国退役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决算。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决算情况,在次年划拨经费时对退役金的增加和减少作出相应调整。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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