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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考试:军队专业技术干部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2010-04-27 13:08:06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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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专业技术干部考试工作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工作的客观、严密、公正,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军队专业技术干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考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条对军队专业技术干部考试中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准确。

    第二章考生违纪行为处理

    第五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携带专业技术干部考试规定所禁止带入考室的物品(如纸张、书本,电子辞典、手机、传呼机等电子及通讯工具)进入考室参加考试,或未按监考员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的;

第十二条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警告或者相应的党(团)纪处分:

    (一)玩忽职守,致使试卷、答卷、考试数据安全遭受危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失泄密事件隐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考室秩序混乱的;

    (四)考试带队干部玩忽职守,致使所属人员有替考行为或发现所属人员有替考行为而隐情不报的。

    第十三条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严重警告或者相应的党(团)纪处分:

    (一)利用工作之便,偷换考生照片、更改考生基本信息,为替考提供帮助的;

    (二)擅自拆封试卷袋、答卷(答题卡)袋的;

    (三)指导考生答题或帮助考生传抄答案的;

    (四)将试题传出考场或者在考场外组织答题,为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提供条件的;

    (五)偷换答卷,涂改答案或其它关键信息点的;

    (六)擅自更改原始记录材料的;

    (七)工作严重失职,造成答卷、答题数据丢失或损毁,影响工作进程的;

    (八)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计分差错的;

    (九)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阅卷的;

    (十)有其它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因监考不严,造成同一考场或者考室出现大面积异常答卷,对直接责任人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同时追究考场设置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并通报全军。

第十五条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记过以上或者

    相应的党(团)纪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弄虚作假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三)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更改或指使更改考试成绩的;

    (五)出卖、盗窃或者泄露、扩散试卷内容、阅卷数据信息的;

    (六)玩忽职守,致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并且无法挽回的。

    出现前款所列情形的,还应当视情追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考务人员有第十一条(五),第十二条(一)、(二),第十三条(一)、(二)及第十五条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其他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七条军队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给予行政警告、严重警告或者相应的党(团)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人未报名而替他人考试的;

    (二)向考务人员行贿的;

    (三)指使、纵容、授意考务人员放松考试纪律,为作弊创造条件的;

    (四)胁迫、包庇他人作弊的;


(五)擅自进入考场,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

    (六)诬告、陷害考生、考务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对替人考试的地方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或管理部门,建议给予严肃处理。 `

    (二)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之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之后继续答题的;

第五章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替考违纪行为,由考场指挥中心统一认定和处理。凡认定为替考的,替考者应当写出书面情况材料,监考员在答卷和监考记录材料上注明。其中,对持伪造证件替考者,扣留其伪造证件,并将其本人证件复印备查;对持真实证件替考者,将其本人证件复印备查。上述证件和相关材料报全军考试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考生违反考试纪律,属给予口头警告的,由监考员当场实施;属给予取消本场次考试资格的,由监考员当场实施,并且在答卷和监考记录材料上注明;

    属取消考试成绩的,由全军考试中心直接实施;

    属给予取消当年考试资格,作停考处理的,由考务人员据实上报,全军考试中心研究确定后,由军区级单位考试办公室负责实施;

    属给予行政或者党(团)纪处分的,经全军考试中心认定后,由军区级单位考试办公室责成考生所在单位按规定权限实施;

    属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务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属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全军考试中心或者军区级单位考试办公室负责实施;

    属给予行政或者党(团)纪处分的,由考务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权限实施;

    属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军队其他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理,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权限实施。

    第二十三条对地方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的,由全军考试中心直接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异常答卷由全军考试中心组织阅卷专家组认定,并将处理意见通知有关军区级单位考试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处理决定应当通知被处理人,并在相应范围内宣布;属军区级单位以下负责实施的,处理决定应当及时上报全军考试中心备案。

    第六章申诉和举报

    第二十六条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军区级单位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发现考生、考务人员及其他人员存在考试违纪问题,可以向全军考试中心、有关军区级单位考试办公室或者纪律检查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对申诉、举报需要调查核实的,全军考试中心可以责成军区级单位考试办公室负责。军区级单位考试办公室自接到申诉、举报之日或全军考试中心责成调查核实通知起30日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全军考试中心。

    全军考试中心在接到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后20日内做出最终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考生包括: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并报名参加考试的军队、武警、公安现役干部、职员干部和文职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考务人员包括:全军考试中心成员,考试办公室工作人员,专家组成员,督察员、巡视员,考场负责人、主考、联络员、系统管理员、监考员,参加阅卷工作的人员,报名单位和考场的其他参与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取消考试成绩,是指本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本办法所称取消本场次考试资格,是指中止考生本场考试并责令其离开考场;

本办法所称取消考试资格,是指考生不得参加本年度军队专业技术干部考试,或者该考生本年度军队专业技术干部考试的所有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本办法所称停考一年,是指不准参加下一年度军队专业技术干部考试;

    本办法所称停考两年,是指不准参加下两个年度军队专业技术干部考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答卷,是指考生作答过的试卷或答题卡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异常答卷,是指同答案率在95%以上,并且答卷信息点、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经评卷专家组认定的答卷。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全军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2月19日颁布的《军队专业技术干部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三)不按规定的时间或时限交卷的;

    (四)不按规定座位就坐的;

    (五)考试中交头接耳、互打手势做暗号、左顾右盼或者窥视他人答卷的;

    (六)在考室内吸烟、喧哗、传递物品,或者有其它影响考室秩序行为的。

    第六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成绩:

    (一)故意在答卷规定区域外,书写与规定内容不符的标记性信息的;

    (二)擅自带走试卷或者答题卡的;

    (三)未经全军考试中心批准,在非指定考场报名考试的;

(四)未经全军考试中心批准,在非指定考室考试的;

    (五)被全军考试中心认定为异常答卷的。

    第七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场次考试资格:

    (一)有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并且经口头警告无效的;

    (二)证件不全、过期或无效的;

    (三)证件不符且无办证机关出据的有效身份变动证明,经查证不属于替考的;

    (四)夹带、偷看参考资料的;

    (五)接、传纸条或者交换试题答案的;

    (六)抄袭他人答卷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答卷的;

    (七)在考试期间使用电子辞典、手机、传呼机等电子及通讯工具的;

    (八)利用上厕所之便在考室外传抄答案的。

    第八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停考一年:

    (一)抄袭他人答卷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答卷,情节严重的;

    (二)抄写试题或答案并带出考室的;

    (三)考试期间故意损毁试卷或者答卷的;

    (四)故意破坏计算机设备,导致考试意外终止的;

    (五)严重影响考场秩序,拒绝、阻碍考务人员执行公务,情节恶劣的。

第九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停考两年、并

    且给予相应的行政或者党(团)纪处分:

    (一)找他人冒名顶替、以他人身份或者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二)偷换、涂改他人答卷的;

    (三)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四)偷盗、出卖试卷的;

    (五)威胁考务人员人身安全,或者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务人员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考生有第九条(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考务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经全军考试中心批准,擅自设置分考场的;

    (二)未经全军考试中心批准,擅自变更报名、考试地点或时间的;

    (三)未经全军考试中心批准,擅自调整考生所在考场、考室和座序的;

    (四)在考试报名、试卷命制、试卷管理、阅卷评分、考场建设等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负面影响的;

    (五)泄露命题人员身份的;

    (六)监考员擅自更换所监考室的;

    (七)监考员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在监考过程中有吸烟、阅读书报、闲谈和擅离岗位等行为的;

    (八)在正式发布成绩之前,擅自为考生查分、透露考试成绩的。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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