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考试

各地
招考

您当前位置:公务员考试网 > 军转干 > 招考 > 政策法规 > 2015年省直和中央在榕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政策:福

2015年省直和中央在榕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政策:福建

2015-03-15 09:38:51 军队人才网 http://jzg.huatu.com/ 文章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导读】华图部队考试频道同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2015年省直和中央在榕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政策:福建,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加入各地微信交流群,更多相关考试内容请登录【招考】进行查看。

部队考试资料领取

  华图教育军转干频道(http://jzg.huatu.com/),及时发布军转考试信息、整理发布军转干安置政策、搜集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等,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关于印发《省直和中央在榕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直和中央在榕各单位,驻榕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部:

  根据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与完善省直和中央在榕单位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办法,现将《省直和中央在榕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4月13日

  省直和中央在榕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实施意见

  为做好省直和中央在榕单位〔以下简称省(中)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安置原则

  根据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及全国、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分配办法,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省(中)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计划下达

  根据年度省(中)直单位接收任务,按照各单位编制和现有人员情况,结合近三年接收数量,拟定各单位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联合下达安置计划。计划下达后,各接收单位要严格落实,坚决维护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的严肃性,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三、安置步骤

  第一阶段 竞争上岗,双向选择

  省下达省(中)直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后,政法、行政执法和监管等部门、单位,继续实行“公开职位、竞争上岗”的办法进行安置,其他单位也要逐步推行竞争上岗的安置办法。符合在福州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参加省(中)直单位的竞争上岗、双向选择。

  省(中)直单位双向选择确定的时限(以接收单位人事部门的接收函为准),原则上在统一组织的竞争上岗考试结束后30天截止。

  第二阶段 公开职位,依序择岗

  第一阶段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省直和福州市划分办法,分别确定到省直或福州市安置的相应人选。对划分在省直安置但未落实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采取依序择岗的办法进行安置。

  依序择岗安置必须严格按照中央规定的时限要求,全部完成年度接收安置任务。

  四、实施办法

  (一)竞争上岗。由各有关接收单位上报竞争上岗具体职位和接收条件,设置的竞争上岗条件要公平、公正,并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实际,不得设置过高或与岗位无关的条件,具体职位要符合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相应的职级要求和安置政策,上报的竞争上岗职位和接收条件经省军转办审核后予以公布,需体检、面试的一并予以公布。凡符合参与竞争上岗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持有关证件自愿报名参加竞争上岗考试,每人限报一个职位。考试采取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未报名参加竞争上岗考试的营职及以下(含专业技术干部)军队转业干部也一并参加考试,笔试分数作为省直和福州市依序择岗的排序依据之一。

  为体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部队服役期间贡献挂钩并突出贡献原则,采用团职干部按照“功绩分”加“笔试分的2倍”两项合并计算分值;营职及以下(含专业技术干部)按“功绩分”加“笔试分”两项合并计算分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所报的职位确定接收对象。需要面试的接收单位,应报省军转办同意后组织实施。具体做法是: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依据职位招考的人数按1:3确定面试人选。面试采取统一命题,考官由5人以上组成,当场公布面试成绩,“面试分”计入总分。团职干部按照“功绩分”加“笔试分的2倍”加“面试分”三项合计为总分;营职及以下(含专业技术干部)按“功绩分” 加“笔试分”加“面试分”三项合计为总分,按照总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接收对象。特殊岗位需要体检的,参照体检结果确定接收对象。

  (二)双向选择。双向选择必须在下达的安置计划和规定的时间完成,超过双向选择规定时限未完成接收任务的单位(岗位)和未确定接收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列入依序择岗。为避免几个单位重复研究接收同一名军队转业干部,各单位在确定人选前,应预先与省军转办协调沟通,以免产生矛盾。人选确定后,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发函报省军转办,由省军转办确认后发出报到通知。通知发出后,军队转业干部不得再选择其它接收单位,不按时限报到的按不服从分配处理。

  (三)依序择岗。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安置计划的单位,必须按照安置计划明确职位性质及岗位(职位性质分为:公务员性质、参照公务员管理性质、全额拨款事业性质、企业性质四个类别),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供军队转业干部依序择岗。经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安置后,接收人数已达到或超过省(中)直单位各职级应收的比例人数,将不再进行依序择岗安置。

  依序择岗的正团职和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任职满3年和不满3年分别排序(任职时间截止当年3月31日),任职满3年优先,不满3年次之,从高分到低分依序择岗。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队转业干部也分别按任职满3年和不满3年进行划分,并依照各自的任职年限类别优先择岗。营职及以下(含专业技术干部)按功绩分加笔试分合并计算总分,并由高分到低分依序择岗。不参加依序择岗的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转办在依序择岗后余下的岗位中进行指令性安置。

  五、报到要求

  在省(中)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确定接收单位后,省军转办及时发出报到通知,通知发出后,驻省内部队的军队转业干部20天内、驻省外部队的军队转业干部30天内到接收单位报到。对不服从分配、逾期不报到者,撤销原分配决定,将其档案退回部队,两年内不再接收安置。

  六、功绩量化计分办法

  (一)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功绩计分办法

  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功绩计分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组成。

  1、基本分标准

  ⑴职务:每月按1分计算。

  ⑵军龄:每月按0.5分计算。

  ⑶军衔:上校(文职4级)基础分48分, 中校(文职5级)基础分24分,少校(文职6级)基础分0分。以上各军衔按每月0.5分累加。

  2、加分标准

  ⑴荣立个人三等功奖励的(含在任职期间,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奖励的主官),第一次加10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2分累加。

  ⑵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加10分(艰苦边远地区具体范围和类别,依据国发〔1989〕14号、〔2001〕14号文件所列的范围和类别确认),超过10年的,按每满1年0.5分累加。

  3、减分标准

  在任现职级期间,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等军纪处分的,分别减1、2、3、4、5、6分;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1、3、5、7分。受两项以上处分的,按最高一项处分减分。

  (二)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功绩计分办法

  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功绩计分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组成。

  1、基本分标准

  ⑴职务:技术7级计50分, 技术8级计45分, 技术9级计40分, 正营职(技术10级)计35分, 副营职(技术11级)计30分, 正连职(技术12级)计25分, 副连职(技术13级)计20分,排职(技术14级)计15分。任职(级)时间按每月0.1分累加。

  ⑵军龄:按每年0.5分累加,不满1年按1年计算。

  ⑶军衔:大校(文职3级)21分,上校(文职4级)18分,中校(文职5级)15分,少校(文职6级)12分,上尉(文职7级)9分,中尉(文职8级)6分,少尉(文职9级)3分。

  2、加分标准

  ⑴荣立个人三等功奖励的(含在任职期间,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奖励的主官),第一次加10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2分累加。

  ⑵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加10分(艰苦边远地区具体范围和类别,依据国发〔1989〕14号、〔2001〕14号文件所列的范围和类别确认),超过10年的,按每满1年0.5分累加。

  3、减分标准

  在任现职级期间,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等军纪处分的,分别减1、2、3、4、5、6分;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1、3、5、7分。受两项以上处分的,按最高一项处分减分。

  (三)有关说明

  1、荣立个人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转业干部(含在任职期间,单位荣立集体二等功或战时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主官)在同职级转业干部中优先择岗;如有两人以上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本方案计分排序先后依序优先择岗。

  2、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若出现相同分数时,优先顺序是:⑴以职务高者优先;⑵以任职早者优先;⑶以军衔高者优先;⑷以军衔时间早者优先;⑸以入伍(参加工作)时间早者优先;⑹以前一任职早者优先。其中⑶、⑷项不适用于少尉军衔(文职9级)、⑹项不适用于排职(技术14级)干部。

  3、专业技术干部改任行政职务的,其任职时间从所任行政职务时间起算;受过降职处分后再提升职务的转业干部其降职前所任同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4、以上时间均计算至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本实施意见由省军转办负责解释,其中功绩量化计分办法由省军区转业办负责解释。

  以上是关于福建2015年省直和中央在榕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政策更多军转干公告请关注华图教育军转干频道!

(编辑:admin)
部队考试微信号 部队考试微博号 部队考试社群号
请扫描二维码进行关注 请扫描二维码进行关注 请扫描二维码进行关注

图书

有报考疑惑?微信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华图退役军人服务平台
ht-tyjrfw

想了解转业安置政策的都关注了我们!
立即关注

10万+
阅读量
150w+
粉丝
1000+
点赞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