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8 11:11:26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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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调整军队探亲路费计发标准的通知》(后财[2014]631号)文件规定:军人探亲路费,不论当年是否休假,也不需要提供任何票据,财务于每年3月与工资一同发放。具体报销金额以全军系统统一的标准核算。
另外,根据2015年印发的《关于规范完善军队人员有关福利待遇的若干规定》通知明确,部分官兵确因工作需要没有按规定休假探亲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补偿发放标准为:按个人全年工资收入(全年基本工资+全年津贴补贴+年终奖励工资)/ 261天 * 未休假天数 * 200%
文件规定:军官、士官未休假经济补偿,应当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发,不得超出规定比例和标准发放或不发放、少发放。
未休假天数,师级(局级、专业技术6级,下同)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当年应休天数的40%,军级(专业技术4级、5级)军官不得超过30%,副战区级(专业技术3级)以上军官不得超过20%,士官不得超过30%;
在上述比例之内的,按实际未休假天数计算。经费审批发放。
各单位发放未休假经济补偿人数,军官不得超过本单位实有军官人数×(100%-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年休满假率),士官不得超过本单位士官总人数的10%。
各级政治工作部门于每年1月份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未休假经济补偿方案,在本单位公示1周后,报单位党委审批,由后勤保障部门于2月底前发放。
其中,军委机关部门未休假经济补偿方案,由其政治工作部门编制,报本部门党委审批,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组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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