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2 09:47:40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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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参加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会分配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参加工作或参加生产的活动。
自主择业干部转业到地方后自由创业、找工作等。
你参加的转业考试只是军转安置考试,并不是公务员考试。军人转业不需参加公务员考试,军转安置考试只是安置单位的一种方式,尽管他的题目参照公务员考试的题目题型。经过考试,如果你选到的单位岗位是公务员编制,那就是公务员,如果选到的是事业编制,那就是事业单位人员。跟地方上的公务员考试没有关系。团以上干部也参加考试,并参加团职的单位选择,营职参加营职的,连排合在一起选择单位。
2018年初,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后,改革开放40年以来,第八次政府机构改革序幕由此拉开。机构撤销、合并、组建工作已经全面展开。由此,今年的军转和已经转业的,都将面临新的问题。对此,战友们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判断,尤其是牵扯到“饭碗”的问题,更应该心中有数。
一、事业单位改革,人员一般如何分流?
第一、对无法安置在事业单位的人员,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符合国家退职条件的人员,会直接给办理退休,或者经单位审批提前办理提前内退或者退职手续。
第二、对于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者核减编制中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人员,按相关规定发放补偿金,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二、事业单位合并后,属于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公),人员如何分流?
第一、事业单位合并后,属于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双向选择,继续留在机关公务员队伍中安排其他工作。
第二、对于单位被整编后无空缺转公务员行列而进入其他事业单位的,可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在新单位就职,执行新单位的工资职称和福利待遇。
第三、如果由原事业单位整编后转为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则由新企业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
三、单位撤销或合并,原有职务怎么办?
原职务基本保留。
(一)如果你的原来职务有行政级别的,基本上是会保留的。但是如果你原来是某个所的副所长,这个所是处级的事业单位,并入到某个厅。你这个基本上会保留为副处长的。这里说的是省一级的,其他的依次类推。不好办的是到县里,因为县里的事业单位,很多是股级,也有副科级的,这个时候,内设部门的负责人,合并后就很尴尬,基本是不会保留职务了。
(二)如果你原来的职务是没有行政级别的,是不会保留这个职务的。事业单位有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但是如果你工作年限够长,专业技术够高,说不定会职务职级并行。享受副科级待遇什么的,但这个是没有职务的。
(三)事业单位合并之后,基本上原来领导人的职务都会受到影响,但毕竟还是在原单位,对于普通人,特别是年轻人,可能影响不大。
四、事业单位合并,领导职数削减,原来的领导怎么安排?
第一,调动岗位,比如教育局和体育局合并,原教育局局长任教体局局长,原体育局局长无法安排,可能会调到其他单位任职,就看组织部们安排了。
第二,提前离岗,有时单位合并,领导岗位变少,组织部们会采取53岁以上领导提前离岗。提前离岗是基层特色,领导离岗不同于退休,可以继续保留原待遇,单位各项福利继续享有,也不需要上班。这样可以解决燃眉之急,还可以加快领导流动,有利于年轻人上位。
第三,提升一个级别,任非领导职务。比如你原来是科长,单位合并你无处可去,但你以前给单位做过贡献,单位给你争取一个副调研员职位,级别和待遇上去了,就是没有实权了。
五、单位一般以什么形式合并,能有哪些影响?
第一、挂牌机构:B单位成为A单位的挂牌机构,其职能、人员、编制全部并入A单位,和A单位一块牌子,两套人马,单位名称规范为:A(B),原机构、职能、编制都在,唯一不在的是原来的领导职数,一把手肯定不存在了,副职一般也只会给A单位增加一名专管B单位事务的副职,其它副职也取消了。
第二、合并。B单位消失,其职能、人员、编制全部合并到A单位,不再保留B单位名称,B单位的领导职务也同机构一样同时取销。
第三、下属单位或内设机构。B单位合并到A单位内,成为A单位的下属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一般级别、机构名称、人员、编制、领导职务都不会发生变化,和原先一样,只不过多了一层隶属管理关系。
在1、2两种方式中,会发生两个问题:
1、超职数。原来的领导职务减少,导致新单位领导职数超限。一般情况下,机构改革过程中,允许短时期内超职数情况的存在,这也就是我们曾经在省厅改革过程中看到的一正八副、一正九副等现象出现的原因。在改革过程中,或者改革后一两年内,组织部门会通过调任,解决超职数配备问题,新单位的领导职数会严格按照新的《三定方案》执行。
2、混编。尤其是事业单位合并到行政机关,会出现机关内存在事业编制的现象,即“机关事业”编,这个名称在机构编制管理条例上是不允许存在的,是临时处置措施,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混编混岗”。机构编制部门也会在改革过程中或者改革后一两年内,用行政编制进行置换,把“机关事业”编调整为行政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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