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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4)

2016-12-22 09:50:00 军队人才网 http://jzg.huatu.com/jdwz/ 文章来源:军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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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政治、生活待遇和出国(境)管理

  (三十)文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应当编入聘用单位党、团组织,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享有党章、团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文职人员中发展党员、团员,参照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文职人员参加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执行。

  (三十一)文职人员看文件、听报告、工作用车和乘坐车船标准,参照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相应规定执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以下岗位的,参照军队专业技术十级以下干部的规定执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三级职员岗位的,参照军队专业技术九级、八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七级干部的规定执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的,参照军队专业技术六级、五级、四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七级干部的规定执行。

  (三十二)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由军队和聘用单位提供文职人员的各项待遇即行终止。

  (三十三)文职人员出国(境)的管理,参照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十、工作时间和休假探亲

  (三十四)文职人员的工作时间,除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外,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因工作原因节假日值班和平时加班需要补休的,参照聘用单位同类岗位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五)文职人员的休假、探亲办法,参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文职人员聘用时间比照现役军官服役年限,与聘用前的工龄、军龄合并计算,确定相应的休假、探亲时间。

  十一、落户

  (三十六)文职人员办理落户、工作居住证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证件,以及配偶子女随迁等,应当与聘用单位所在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人员,或者当地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紧缺人才同等对待,并执行相应的规定。

  (三十七)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被驻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军队单位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应届毕业生凭聘用单位与其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非应届毕业生凭军队单位聘用证明、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需要申请指标的城市,聘用单位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进北京市落户指标由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向国家人事部申请。

  十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三十八)聘用单位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与文职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按照文职人员在该单位每聘用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但月补偿金数额最高不超过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聘用时间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数额以实际聘用月份的工资平均数计算。

  十三、聘用双方的赔偿责任

  (三十九)聘用单位或者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合法权益保护、保密要求等方面,违反国家、军队有关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对另一方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章程

  2.军队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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