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1 15:53:25 军队人才网 http://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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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档案形成与管理第十三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各项工作过程进行客观记录,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方式和载体记录需要归档的信息。
第十四条 反映单位履行职能、建设发展和人员基本情况,以及有责任追溯和凭证作用的下列文件材料(含图表、照片、声像,下同),应当列入归档范围:
(一)本单位制定或者承办的政策制度文件;
(二)党委(常委)会议、首长办公会议及其他会议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过程和形成决定的记录;
(三)国防和军队改革,执行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重大军事任务,以及参加重大演训、重大科研试验、重大工程建设等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和参加人员信息;
(四)作战、战备、行政值班日记和电话记录,作战日记,单位大事记;
(五)履行职能各项活动、单位建设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公文以及规划计划、工作总结、领导讲话、调研报告、呈批件、电话记录、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外单位主送本单位或者需本单位办理的公文材料;
(六)单位编制、人员名册、印章印模,人员任免、选拔、招录、调动、培训、考核、退役、退出、奖惩、表彰等文件材料;
(七)经费和装备、物资、房地产等资产账册,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契约、换文、登记、票据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八)党和国家领导人、军委领导手迹,著名军事人物、英模集体或者个人形成的典型材料,军级以上领导干部工作记录本;
(九)国际军事合作和处理涉外事务形成的文件材料,以及有档案保存价值的礼品;
(十)各业务领域形成的具有凭证、查考作用的专业文件材料;
(十一)其他具有保存价值、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立档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具体归档范围,报上级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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