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1 15:53:25 军队人才网 http://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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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承办部门向本单位档案室归档;两个以上部门联合承办的,由主办部门负责归档。
第十六条 文件材料应当在工作或者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归档;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归档的,经本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批准,可以延迟6个月归档;核心秘密文件材料需要延迟归档的,延迟的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七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完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隐藏、转移、损坏、删除、伪造,或者擅自篡改、销毁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不得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
第十八条 档案室、档案馆应当按照档案整理规范,对归档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做到分类清楚、排列有序、检索工具完备,便于保管和利用。
归档的文件材料通常于归档次年完成整理。
第十九条 凡已整理立卷的档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抽出、调换、篡改和私自添加文件材料。档案内容确需更正的,经相关业务部门和档案室、档案馆批准后,可以添加证明材料,与原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条 对军队工程建设、技术研发、装备研制、集中采购等项目验收时,项目验收单位应当会同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对项目档案一并验收。
第二十一条 档案室、档案馆应当按照规范要求为所管理的传统载体档案制作数字复制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军队各级研发使用的指挥、办公、业务信息系统应当具备归档功能,满足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电子文件归档应当符合国家和军队相关标准,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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