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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单位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考核计分标准(2)

2021-03-22 11:42:13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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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分

受到留党察看或者行政撤职处分的,首次减50分,第二次起每次减5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首次减40分,第二次起每次减5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的,首次减30分,第二次起每次减5分;受到党内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的,首次减20分,第二次起每次减5分;受到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首次减10分,第二次起每次减5分;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首次减5分,第二次起每次减2分。各个层次处分累计扣减的总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处分的首次减分分值。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其中最高处分扣减分值,个人累计总减分不超过60分。

四、说明

(一)在当年安置工作中,国家有文件明确要求予以照顾的,另行确定加分分值。

(二)累计减分分值超过个人基础计分和加分之和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计算。

(三)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按照本人填报的转业职务类型考核计分。

(四)军龄、任职、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等计分截止时间,统一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二次入伍的军转干部,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列入军龄和边远艰苦地区计算。地方大学生入伍的军转干部,入伍前在大学读书年限不列入军龄计算。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其收归军队建制前在人武部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五)若档案里无处分记载,经举报并查实受过处分的,按照相应处分减分值加倍扣分。对弄虚作假,企图获取加分的,经举报并查实,除取消该项加分外,同时惩罚性扣减其对应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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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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