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2 11:44:02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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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照顾加分。在一至六类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每满1年分别计0.2分、0.3分、0.4分、0.5分、0.6分、0.7分;在西藏、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原、特类岛屿服役的,对应六类边远艰苦地区计分;在海拔3500-4500米的高原、一类岛屿服役的,对应五类边远艰苦地区计分;在海拔2500-3500米的高原、二类岛屿服役的,对应三类边远艰苦地区计分;三类岛屿服役的,对应类边远艰苦地区计分;从事飞行、水面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的,每满1年计0.5分,在潜艇服役的每满1年计0.8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工作满10年后,每满1年在对应计分分值的基础上增加50%;服役或工作时间不足半年的按对应计分分值一半计算,超过半年的按1年计算,既从事飞行、规服、涉核工作,又在边远地区的,两项可累计计分。边远艰苦地区确定范围按国转联(2010)4号文件执行。
参加作战的,每月计1分。执行国际维和、编队护航任务的每月计0.5分。
三、减分
1.惩戒减分。服役期间,受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2、4、6、8分; 因工作失职受免职处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等军纪处分的,分别减去0.8、1、2、3、4、6、8分。因同一原因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党纪处分扣分;因不同原因分别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减分可累计计算,但不超过上一个处分档次分数。
2.滞留减分。因本人原因,上一年度拒不服从安置的,本年度被列入安置时减去6 分,连续两年拒不服从安置,减去12 分。滞留部队期间的时间不予以计分。
四、说明
军龄、任职、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等计分截止日期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委政治工作部统一确定的转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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