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20 00:00:00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 文章来源:总政干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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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考工作
第四十三条为维护考试正常秩序,考场应当建立考务管理机构。考场负责人由考场设置单位1名领导担任,主考由政治机关1名领导担任,联络员由干部部门1名干事担任,系统管理员由1名计算机专业人员担任。
第四十四条考场负责人是本考场考试工作的最高领导者,负责考场全面建设,并对考试工作负完全责任。
第四十五条主考是本考场考试工作的组织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考试工作计划,明确岗位分工和职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二)检查考试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涉及考试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审定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监考员人选,对考务人员进行动员教育;
(四)组织实施考试,负责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五)审定《考场报名情况报告》和《考场考试工作总结》(见附件)。
第四十六条联络员是本考场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制考试工作计划,落实各项具体考务工作;
(二)审核报名材料,办理报名手续;
(三)拟制实施方案,培训监考人员;
(四)接收、保管、送转考试试卷、光盘等;
(五)负责考场与上级考试管理机构和指定报名单位的协调联络;
(六)按规定要求汇总、上报考试信息,寄送各种报告、答卷(答题卡)及相关材料;
(七)起草《考场报名情况报告》和《考场考试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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