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20 00:00:00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 文章来源:总政干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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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擅自进入考场,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
(六)诬告、陷害考生、考务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对替人考试的地方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或管理部门,建议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替考违纪行为,由考场指挥中心统一认定和处理。凡认定为替考的,替考者应当写出书面情况材料,监考员在答卷和监考记录材料上注明。其中,对持伪造证件替考者,扣留其伪造证件,并将其本人证件复印备查;对持真实证件替考者,将其本人证件复印备查。上述证件和相关材料报全军考试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考生违反考试纪律,属给予口头警告的,由监考员当场实施;属给予取消本场次考试资格的,由监考员当场实施,并且在答卷和监考记录材料上注明;
属取消考试成绩的,由全军考试中心直接实施;
属给予取消当年考试资格,作停考处理的,由考务人员据实上报,全军考试中心研究确定后,由军区级单位考试办公室负责实施;
属给予行政或者党(团)纪处分的,经全军考试中心认定后,由军区级单位考试办公室责成考生所在单位按规定权限实施;
属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务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属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全军考试中心或者军区级单位考试办公室负责实施;
属给予行政或者党(团)纪处分的,由考务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权限实施;
属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军队其他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理,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权限实施。
第二十三条对地方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的,由全军考试中心直接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异常答卷由全军考试中心组织阅卷专家组认定,并将处理意见通知有关军区级单位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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