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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

2008-11-13 00:00:00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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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

    (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六)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第七条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履行聘用合同,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六)学习和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章聘用范围和岗位设置

    第八条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以下统称聘用单位)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

    文职人员按照聘用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和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

    第九条全军文职人员的编制员额,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的编制及其调整,由军队组织编制主管机关按照组织编制管理权限确定。

    第十条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分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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