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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9)

2008-11-13 00:00:00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整理

  【导读】华图部队考试频道同步华图教育整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9),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加入各地微信交流群,更多相关考试内容请登录【招考】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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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被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文职人员岗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

    (二)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现役的;

    (三)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第四十九条除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文职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合同期限未满的,不得依照前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条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一条涉密岗位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的流动,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与原聘用单位的关系即行终止,原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行政、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手续。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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