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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4)

2008-11-13 00:00:00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整理

  【导读】华图部队考试频道同步华图教育整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4),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加入各地微信交流群,更多相关考试内容请登录【招考】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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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男60岁,女55岁;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因工作需要,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高工作年龄。

    第五章聘用关系的建立

    第十五条文职人员岗位出现缺额时,除涉密岗位以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第十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由聘用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的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应聘人员的审查、考核和评审等工作。

    第十七条招聘文职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资格条件和待遇;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

    (三)对初审合格的,进行专业理论、技能和相关科学文化知识的考试、考查,对拟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还应当组织答辩和评审;

    (四)对考试、考查或者答辩、评审合格的,进行政治条件审查和体检;

    (五)择优提出初选人员名单;

    (六)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批;

    (七)与被批准的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聘用文职人员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由团级单位审批;

    (二)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由师级单位审批;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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