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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3)

2008-11-13 00:00:00 军队人才网 https://jz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整理

  【导读】华图部队考试频道同步华图教育整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3),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欢迎加入各地微信交流群,更多相关考试内容请登录【招考】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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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六级职员岗位、五级职员岗位、四级职员岗位、三级职员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

    非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分别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相应职务等级相对应。

    第十一条文职人员岗位的名称、数量和等级,按照规定的编制执行。

    第四章聘用条件

    第十二条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二)符合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是,对从事护理、艺术、体育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

    文职人员岗位的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文职人员的身体条件,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文职人员首次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35岁;

    (二)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0岁;

    (三)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45岁。

    第十四条文职人员的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

    (一)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40岁;

    (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5岁;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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